随着房价高涨,城市房产已是寸土寸金。每一个平方米都希望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对于真正的房产投资者,即买房收租的人来说,涨价的难度一般较大,那么在有限的空间尽量多塞几个人进去,无疑就是实现租金最大化的最好方式了。于是人们发明了“房中房”,这将提高房屋面积的利用率,当然也就提高了租金回报。 但这种关起门来进行的个人行为,却引发了邻居们的如潮投诉,并最终促成了行政部门的介入,以强制拆除的方式解决问题。据说,抗拒拆除的房主将面临10万元的巨额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房主改造的是独立住宅,例如独栋别墅,那么即使造成了住宅结构的不当改变,也依然属于处置自有财产的范畴,相应的风险和成本也全部由房主本人承担,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邻居们是无权置喙的。这就像改变家具的摆放方式,或装修风格一样,完全属于个人问题。但在集合式住宅中,情况就不同了。 改变户型有可能触及房屋的建筑结构,尤其是墙体的分布,在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的情况下,如果不慎拆除了承重墙,那么在理论上,有可能整栋楼的建筑安全都会出现问题。即使短期内安全无虞,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也肯定会遭受损失。为了进行改造,水路、电路也需要重新设计和布置,这将进一步增加安全隐患,渗水等问题也会影响到邻居。 此外,增加了房客对房主固然很好,对他的邻居却不然。每个小区都有公共设施,如景观绿地、楼道电梯和保安服务等等,这些设施由居住在该小区的总人口大致平均地享用。如果某个单元居住了过多的人,也就等于摊薄了邻居们的份额。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房主们纷纷改造房中房,使小区容纳的租房人员大量增加,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与生活水准有可能大幅度下降。 一句话,“房中房”有巨大的外部性,它成了公共问题。 显然,就房地产而言,它的公共领域可能比我们过去设想的要大。中国有句古话,“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就是公地悲剧的中国式表述,它暗示了公共空间仅存于各家各户的房门之外。但“房中房”案例却告诉我们,事情不止于此,即使关起门来做的事情,也未必就是他人不得干涉的家事。 那么这类公共事务应该由谁来处理?必须是行政机关吗?这是“房中房”问题的要害所在。 实际上,根据现行制度安排,住宅小区之内的公共事务,首先应由业主委员会沟通谈判,形成裁决后交物业服务公司执行。虽然不少小区的业委会形同虚设或根本组织不起来,有的甚至与业主发生激烈冲突不被业主承认,但在小区公共领域出现纠纷的情况下,还是应该首先通过业委会和业主之间的自行谈判解决。政府这些年一直主张小区业主自治,而自治的主要含义就是自行处理内部纠纷。 如果业委会处理失败,或难以执行,第一选择也应该是寻求法院裁决。法院裁决的优点在于,它能通过个别案例,形成权利界定的知识积累,而且基于司法的被动性,随意干涉民众私生活的可能性比较小。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法院判例是数量最大、影响也最深远的立法手段。我们可以设想,像“房中房”这样的事例如果发生在英美,法官一定会从权利界定入手,对集合式住宅的业主权利作出新的阐释,这对于日后处理类似的纠纷,自然非常有用。
相反,行政机构则往往惯于一刀切。对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政官僚来说,禁止某些事才是最合用的手段。“房中房”牵涉房主改造自家房屋的权限,如果相关纠纷直接提交行政部门,最终的结果一定是禁止任何改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一劳永逸地杜绝相关纠纷,才能让有关部门耳根清静。但这样一来,房主的私人财产处置权又当何以处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