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结构的“老鼠仓”更须严厉打击
    2009-11-17    作者:皮海洲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1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在出席 “2009北京国际金融论坛”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强化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常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老鼠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和背信行为。
  刘新华副主席的讲话显然是有感而发,因为继唐建、王黎敏、张野等老鼠仓之后,最近在监管部门组织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又有涂强、韩刚、刘海等三个老鼠仓现形。此外,有传言称,检查中还有基金经理抱着电脑就跑,从此再未露面。老鼠仓猖獗到了这个地步,不严厉打击不足以除“鼠患”。
  而目前对于 “老鼠仓”的打击,主要还是局限于基金经理的这个层面,实际上,“老鼠仓”远非局限于此。有的“老鼠仓”危害性之大远超基金经理“老鼠仓”,它甚至是公开的利益输送,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的“老鼠仓”就是如此。
  通常说来,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一般包括法人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法人股、发起人股也就包括了现在的大非、小非、也包括了一些公司的高管持股、职工持股。但总体说来,这些股东应该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或公司的职工。
  然而,新老划断后股本全流通了,原本不流通的非流通股演变成了大小非,在经过12个月或36个月的锁定期,这些大小非都可以上市流通了。由于新股的高价发行、高价上市,以及A股市场的高估值,大小非上市时的暴利是可以肯定的。正是巨大的利益驱使,于是就有人通过各种不正当的途径挤进小非的阵营,一些公司也大做顺水人情,在公开发股前突击扩股,将一些有利益关联或其他各种关系的个人、机构投资者拉进小非队伍中来。还有一些自然人,虽然入股时间较早,但他们既不是公司高管或员工,也不是通过公开的途径正当地买入有关公司股票,而是通过其他渠道买入。因此,这些通过各种途径钻进小非阵营中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他们持有小非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老鼠仓”,是一种内幕交易。
  相对于原始股东来说,这些临时突击买入的“老鼠仓”,不承担任何创业的风险而坐享股票上市带来的收益;而对于公众股东来说,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利益输送。因此,这种股本结构中的“老鼠仓”性质之恶劣较之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以至当前一些券商打着“直投”的名义纷纷干出这种“老鼠仓”的勾当。
  可怕的是,这种股本结构中的“老鼠仓”的危害性,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在对待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前突击扩股问题的处理上,深交所只是要求发行前半年内有新增股份的5家公司的相关股东,承诺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所持新增股份。因此,如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形成过程中的“老鼠仓”,投资者更期待监管部门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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