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现在,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为铲除金融领域的“老鼠仓”现象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刑法》第七次修正案关于“老鼠仓”的规定,在实际施行中依然存在某些缺陷,其中举证难将会直接影响此项法律的实际效率。而用举证倒置的方法来破解举证难题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西方发达国家证券监管中普遍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是由证券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往往比较隐蔽,受害者一般为中小投资者,他们在信息获得渠道、资金实力和操作技巧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而内部交易的参与者则可以在第一时间直接获取相关信息,并借助这些信息进行操作,从中牟取暴利。由于内幕交易涉及面广、手段隐蔽,属于技术含量较高的违规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很难发现相关线索,调查取证的难度相当大。即使司法部门要查实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也难度重重,普通投资者只能望而却步。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988年,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只须证明以下事实,其余则由被告自证:被告在进行交易时知道相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的交易行为相应情况下发生、原告的交易行为是与被告反方向的交易行为、原告在此交易行为中受到了损失。除非被告可以自证清白,否则,根据因果关系将推定其有罪。
此次《刑法》第七次修正案如果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引入其中,以法律形式界定下来,就可充分有力打击证券内幕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