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阶段,发达国家开始关注穷国和新兴国家的债务重组问题,而主权债务重组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则是在21世纪初期的事情。我们通常将主权债务重组机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国际司法解决途径(statutory approach),其中有代表性的方案是IMF的
SDRM方案(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Mechanism)。该方案由安·克鲁格女士力推,试图形成一个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利益方的国际司法解决方案和机构。该方案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使其在债务重组进程中,免受对冲基金等私人债权人对重组进程的阻击,确保重组的沟通妥协、有序可信,但由国际机构担当全球债务重组的主角,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华尔街、巴黎俱乐部等在此领域的力量,并招致了后者的不快。
第二类是合同解决途径(contractual approach),其中有代表性的方案是集体行动条款(Collective Action
Clauses,CACs),该机制通常要求债务国在发债时明确,一旦违约,债务重组的程序、决策机制和法律都能适用。集体行动条款的特色是多数债权人达成一致时,即可启动债务重组程序,通常可引用国内法(例如纽约法)来作为债务重组的法律适用基础,集体行动的磋商结果适用于债务国和大多数接受CACs的债权人。如果说SDRM是国内破产法理念的国际化,那么CACs则是伦敦、纽约等国内法具有了治外法权的味道。集体行动条款在实践中一度受到部分拉美和东亚国家的支持。
第三类是自愿磋商解决途径(voluntary approach),其中有代表性的方案是良好行为准则(Codes of
Conduct,COC)。法兰西银行和十国集团均曾提出相应准则,良好行为准则的特色在于自愿性和补充性,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准则,可以和任何一种债务重组机制相配合。从欧债危机爆发至今看,良好行为准则无疑对欧元区整饬财政纪律有实际意义。
除了上述三种途径之外,华尔街、巴黎俱乐部(Paris Club)、伦敦俱乐部(London
Club)也在主权债务重组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它们通常更倾向于个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整体的解决思路,因为自下而上的个案重组,对发挥其优势,最大化其自身利益相当有利。主权债务重组的各种方案你争我斗,至今也未能在债务重组领域增加任何令人欣慰的可值得信任的国际公共产品。
第三阶段或者可以形象化为次贷危机至今的“重债富国”现象,该现象最终何去何从值得警惕。这可能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颠覆性的灾难。1987年,美国联邦政府基本上没有债务,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债务已高达15.88万亿美元,对GDP的占比超过110%。1992年,日本政府的债务余额对GDP的占比为60%,目前已超过215%,债务余额高达12.62万亿美元。仅过了25年和20年,美日政府就债务缠身。欧洲的主权债问题也类似,目前,欧盟主权债总额超过10万亿欧元,其中,欧元区公共债务/GDP占比超过87%,希腊、葡萄牙、意大利和爱尔兰的主权债/GDP占比均超过100%。过去10年,欧美日的债务膨胀均远超经济增长,令人不敢想象未来25年欧美日面对债务问题时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