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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三、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法律风险
如果境内居民未按75号文和106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对于境内居民已经完成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融资及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如果通过虚假承诺获得外汇登记,境内返程投资企业和境外实际控制人将会被追究逃汇责任,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处以罚款。 2.返程投资企业未按75号文和106号文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下,其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的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会面临外汇局依据有关规定在发生额度内追究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逃汇责任的法律风险(106号文附表1注意事项14:“境内企业不得对未完整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清算所得以及股东贷款本息,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3.境内律师无法就拟在境外间接上市的主体公司在境内的主要资产权益公司出具干净的法律意见书。 4.国家外汇局检查司以及各分支局检查处可以从境外证券市场的公开信息里查到每一个境外间接上市项目的招股说明书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境内居民持股或者被其他外籍自然人和外国公司代持的信息,如果境内居民没有按照75号文和106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则为外汇局执行处罚提供了证据。 5.境内居民如果未按照75号文和106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那么未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且创始人禁售期之后,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所得收益就不能合法合规地汇入中国境内结汇,同时还涉嫌承担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6.对于以中国境内资产到境外间接上市的项目,境外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当局每年要求中国境内律师出具类似“××××年该境内所有企业完全遵守了中国境内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陈述,如果未按照75号文和106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则给律师出具干净的法律意见书造成障碍。 7.未来境外拟间接上市的企业回归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上市时,境内居民或者境内机构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存在法律瑕疵的问题,也就是说境内居民或者境内机构在“走出去”的过程和历史沿革不符合外资、外汇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未来回归境内上市构成障碍。 8.其他未能预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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