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从来都是变化莫测的,各种极端灾害在未来仍会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巨大隐患。就拿特大旱灾来说,它对我们的危险将长期存在。 瑞士再保险发布的《适应气候变化》报告指出,到2030年,气候变化将使中国东北地区每年的旱灾损失增加50%,至116亿元人民币,并导致华北地区的旱灾损失每年增加6%,高达到61亿元人民币。但目前我国对巨灾险种相应的政策和现状存在很多不足,让人不得不担忧下次巨灾来临时农业保障所面临的挑战仍将严峻。当下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完善我国巨灾保障制度十分必要。 据了解,国外农业保险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营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 其主要特点: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为主导,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对政策性农作物保险进行经济扶持,为经营政策性农作物保险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与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的各项规定。私营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农业保险(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销售、签单等经营活动,具体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在此过程中,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是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的农业生产以个体、分散的小农户为主,这一点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 虽然日本农业经营规模很小,但政府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力度较大。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常用的农业保护手段。农户加入农业保险相互会社是为了共同救济,相互帮助。这些保险相互会社不以盈利为目标,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直接面向农户,负责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评价灾害损失程度、向农户支付赔付金等经营活动,同时统一开展打药、开设畜禽诊所等防灾工作。另外,日本农业保险的分保再保体系也非常完善,其分散风险能力非常强。 三是政策优惠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 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