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引起关注
保监会5天收到488份反馈 意见集中于五方面
    2007-06-22    本报记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从15日将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公示在网站上,到20日晚上8点,我们总共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481份电子邮件和7份传真。”在21日举行的“交强险媒体见面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边说边举起手中厚厚一叠A4纸。“这里面很多意见都非常有建设性,保监会将高度重视各方意见,使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
  袁力指出,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五大方面。首先是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根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再在适当时机考虑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第二,关于交强险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问题。意见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可以理解,但与交通违章挂钩就不尽合理。第三,有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是变相行使了行政处罚权,而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对司机进行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另外,费率上下浮动比例问题以及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很多人表示按照暂行办法来看,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有来信称,将“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或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一次“闯红灯”交强险费率就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而另一方面,应该让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于严重超速、超载、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袁力表示,从实际经验来看,这种费率挂钩浮动的机制,给安全驾驶的车主带来了好处。作为试点城市的上海,浮动费率实行三年来,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到了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到了38.71%,其余的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比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交通安全驾驶记录良好的投保人,通过费率浮动的制度,享受到了应有的费率优惠。
  “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投保人不成熟、保险人不成熟、保险监管部门也不成熟。在几个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在推行一个新的制度初期,要特别注意充分听取和认真采纳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要将这项制度的推进实施进度与社会公众的承受度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袁力最后表示。
  记者同时还获悉,在7月1日浮动费率方案正式实施前,保监会还将专门召开专家征询意见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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