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须细化
    2007-06-20    朱俊生    来源:新京报

  应将与保险成本相关性较大,即特别恶劣的安全违法行为作为分级变量,而一般的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供保险公司核保时参考。
  最近,保监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其中,“交强险费率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这一条文引起广泛的关注。

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比较粗糙

  为了使交强险费率符合充分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等原则,必须同时考虑影响保险的从人、从车、从地域等因素。而交通肇事和安全违法行为就属于影响交强险保费的从人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驾驶人的肇事和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来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它所愿意采用的任何变量对保险标的进行分类。保险公司选择风险分级变量,必须从精算、经营、社会以及法律等多个角度统筹考虑选择标准,至少满足相关性和可控性等要求。显然,在这两方面,目前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则显得比较粗糙。

不宜将所有的交通违章行为都纳入

  从精算的角度看,分级变量的选择必须与保险成本相关,即具有相关性。保费价格精算事实上直接与肇事的发生几率和索赔期望有关,因此,对投保人的奖惩只能与肇事记录相联系,而一般不能与驾驶员并未发生肇事事故的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即使想抑制肇事事故,将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奖惩规则,也应当严格限制,只将那些严重的主观性的违法驾驶(例如,酒后驾车)行为纳入该规则,而不能将边界无限扩大,将一些非主观的一般违章违法行为也纳入进来。
  保险部门一方面可以支持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交通执法,加强对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对酒后驾车的被保险人给予保费上的惩罚,在同等条件下费率上浮30%,也不为过。换句话说,像酒后驾车这类的违章行为和保险成本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可以作为分级变量。
  但其他的很多违章行为则和保险成本相关性并不大。据一项调查,2006年12月11日至20日,北京违章次数最多的五种行为分别是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未按照指示行驶、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和未按照禁令行驶。对于一般性的违章行为,如果没有肇事,保险公司也就不用支付赔款,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成本。也就是说,这些一般性的违章行为和保险成本增加二者的相关性不大。
  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和德国将违章行为作为车险的分级变量。其中,美国的安全驾驶人保险计划依据被保险人的驾驶及肇事记录,对其保险费加以调整,以期使被保险人所应负担的保险费能更趋于公平合理。但美国并不是将所有的安全违法行为作为分级变量,而主要将导致肇事或其他特别恶劣的安全违法行为作为分级变量。

要注意违章行为的可控性因素

  从社会的角度看,一个好的分级变量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这突出表现在“被保险人是否可以控制”上面,即具有可控性。如果说肇事记录具有可控性比较好理解,那么安全违法行为却不那么容易肯定了。由于驾驶人的责任心和法制意识、执法水平、城市规划等综合原因,中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已经具有普遍性了。
  据统计,2006年前10个月,北京市始终遵守交通法规的车辆比例仅占0.4%,有过违章行为的车辆比例竟高达99.6%.如果说个别人的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和其责任感不强和法制意识淡薄相关,但若将群体性的安全违法行为都归咎于个人自身,则显得不近情理了。事实上,群体性的安全违法行为背后更多的是交警的执法水平和城市道路规划存在的问题。
  以北京市为例,很多道路设计不合理,限行或限速的路段混乱不堪,道路交通警示标志不明显,这些成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诱因。有媒体甚至报道,在北京某小区,居民开车不违章回不了家,原因在于,有关方面没有设计进小区的机动车道,想进入小区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
  另外,交警的管理水平不高也是安全违法行为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有的交警甚至不是站在明处进行提示,而是藏在暗处等着给违章司机开罚单。这样,在严格执法的名义下,执法者把自己粗放管理的成本和后果巧妙地转嫁到司机身上。
  因此,只有道路设计合理可行,交通标识醒目且有预见性,交警的指挥及时到位,交通指挥的信息化水平更高,才不会出现群体性的安全违法行为。只有那时,被保险人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才会具有更大的可控性。否则,在被保险人自身难以控制安全违法行为,甚至安全违法行为几乎成为必然的时候,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分级变量,就难以发挥预防保险事故发生的经济激励作用。
  因此,笔者建议当前主要将与保险成本相关性较大,即造成肇事的安全违法行为或特别恶劣的安全违法行为作为分级变量,而一般的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供保险公司核保时参考。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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