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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9 本报记者:万栋 李佳鹏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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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记者发现,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在第四部分“(二)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之后,增加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这表明,目前一些由于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事件,将会得到一定的遏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相应的保护。 徐永光委员告诉记者,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将是一项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政策,因为在很多地方都没有实现用工之日就订立劳动合同。尤其是对城镇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保障,更需要依据相应的劳动合同。因此从政府工作报告高度来修改并增加这一内容,表明了政府推行这个制度的决心,很有必要。 高天乐委员说,当前,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各方面意见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中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保险等现象非常严重。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只有全面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记者了解到,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与正在酝酿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息息相关。去年,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草案一公布便引起广泛关注。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给劳动者办理用工手续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可见劳动合同的重要作用。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劳动合同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显现出滞后倾向。因为强资本弱劳动的客观存在,加之法律规范不完备、执行不力等原因,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影响到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比如,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修改稿中加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绝非偶然。 吕建中委员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可谓一举多赢。一方面,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动合同制度使企业用工有了自主权,搞活了企业用工制度,企业可以依其自身发展要求,以及业务和技术水平需要吸收劳动力和安排劳动力的组合,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文化素质、技术条件和业务能力选择劳动岗位,从而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力和技术需求的合理配置。 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工作保障,更主要的是劳动者可以经过平等协商来实现自己的各项劳动权利。同时,还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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