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知识产权滥用属于垄断行为的一种,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全国人大代表、海尔集团副总裁杨绵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增加对知识产权垄断方面的规制。 杨绵绵告诉记者,2006年6月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没有特别考虑对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规制。 杨绵绵说,我国在以往的立法活动中,忽略了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这使得外国权利人在没有受到任何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和规制的情况下,即可对我国企业行使所谓的‘权利’,这导致很多中国企业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例如,DVD行业就是前车之鉴,而产能占全球一半以上的彩电行业也面临着同样的威胁。
因此,为了预防和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偏离或违背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技术进步的宗旨和目的,杨绵绵代表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增加对技术垄断的定义与规范。 首先,该法的适用范围应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以非法限制竞争的方式行使知识产权,偏离或违背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则应适用本法;国务院主管部门有权具体规范非法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 其次,垄断法草案应当明确技术垄断的概念,将技术的支配地位、技术市场的集中等概念清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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