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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企业善款免税额度:企业捐赠公益事业将更有积极性
    2007-03-11    本报记者:王莉 韩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关键是企业在公益事业上的投入怎么界定!”“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被视为企业合理的避税手段。”……3月9日上午11点,北京新大都酒店二层一间会议室里,传出激烈的讨论声,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上海代表团第三组成员正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代表们一提到新税法将更大幅度地鼓励企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就立刻变得活跃起来,特别是一些对国外慈善事业比较了解的代表更是抢着发言。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有效地鼓励了企业多向公益事业捐赠,是我们国家公益事业的一项实质性进步。”没等上一位代表说完,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王恩多就迫不及待地抢过话筒,向其他小组成员们强调,虽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界定企业的钱是否真正投向了慈善公益事业,是个难题。应该针对如何防范企业以慈善公益投入为名逃税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细则。
  引起代表们热议的正是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这一规定与目前正在执行的“财税[2006]66号”文件相比,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免税限度从3%提高到了10%。
  就在上海代表团热烈讨论的同时,在北京广西大厦和五洲大酒店,来自浙江和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们也注意到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的这个变化。“有关议案我们都连续提了两年了,终于看到了这一条,这对中国的慈善事业将是个重大突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副省长盛昌黎面对记者激动地表示,“这将提高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对于我国的慈善事业来说也是极大的促进。”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玉泉集团董事长常金月则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内、外资企业统一的25%的新税率计算,一家年利润为500万元的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125万元;如果这家企业一年的公益性支出为50万元,按照现行3%的比例上限作税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15万元,也就是按照485万元的利润来缴纳所得税121.25万元;一旦免税上限提高到10%,企业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就是50万元,按照450万元利润缴纳所得税112.5万元,两者相差近10万元,占企业利润总额的2%。“这是对企业善举的鼓励,也是对我国慈善事业直接而有效的支持。”常金月如是说。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对企业善款免税额度的提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看来,这一举措有利于我国建立“第三次分配”制度,“并且这10%的额度也已接近国际标准。”
  沈春耀所说的“第三次分配”,就是在社会财富通过市场交易的第一次分配、政府通过税收调节分配的第二次分配之后,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实行第三次分配,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第三次分配有利于缩小中国正在加大的贫富差距。”沈春耀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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