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为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在3月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受常委会委托,作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盛华仁说,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首次规定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首次规定应有农民工代表,把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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