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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案:政府直接参与经济适用房建设
    2007-03-05    记者:勾晓峰 李佳鹏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民革中央在今年的提案中认为,目前,房价在政府调控的同时不降反升,使政府的政策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要化解这一矛盾,政府必须直接参与投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据了解,自1994年起,国务院作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计划将住房市场划成两块:一块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一块是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1998年的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2006年的“国六条”,都多次强调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民革中央认为,这一系列举措,其直接目标是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供求结构失衡和价格过高的问题,但房价在政府调控的同时不降反升,其中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经济适用房的公平目标与市场效率的矛盾。经济适用房不成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它既作为政府的福利房,又作为商品房的矛盾,具体表现为市场和私人发展商实施的手段与社会公平的矛盾。建造和分配经济适用房的私人发展商目标是追求利润,这就造成了虚报成本、超标建设、抬高价格,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富人化”。
  二是普通商品房的限地价与限房价的矛盾。竞地价和竞房价本身是互相对立的标准:竞地价的结果是“价高者得”,竞房价的结果是“价低者得”。“双限制”限制了各地政府土地供应的手脚,限制了发展商建房的积极性,进而限制了普通商品房的供给,客观上为下一轮房价上涨埋下了伏笔。
  民革中央认为,为了公平有效地实现中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政府必须直接参与投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并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界定政府建房的目标群体,明确受惠对象;区别对待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政府建房的受惠目标应当锁定在低收入家庭,首先满足贫困家庭居住的基本需要。要完善电子化的个人收入记录,这是成功实现政府目标的一个关键。所建房型也应当是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由政府负责规划、建造和管理。
  政府直接介入,并不意味不利用市场机制建造公共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施工、建造仍由私人建造商承包,但他们必须遵守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的规定建房。政府可以实行注册会员制,将私人建筑商纳入发展公共住房系统,与他们结成长期的合作伙伴。政府工程的招标,通常只在注册的会员中进行,以利于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中央和地方政府需要成立专门的、以发展公共住宅为职能的机构。该机构应全权负责公共住宅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建造、出售和租赁管理。资金列入国家预算,以确保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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