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了重新制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规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办法》的修改内容重点包括,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FOF正式纳入基金类别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办法》条文修改重点体现四方面内容: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始终;二是准确把握新《基金法》对公募基金产品注册制的精神实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推进基金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三是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着力解决当前一些突出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适应今后一段时期行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行业创新空间。
《办法》主要亮点是将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邓舸指出,证监会在后续监管中将主要从几个方面落实基金注册制,包括调整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方式、优化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修订后的《办法》也将FOF正式纳入基金类别,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第三十条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第三十二条中还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现的情形包括:“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此外,《办法》还对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还不得出现:“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