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证监会发布重新制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实施规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按照新《基金法》要求,《运作办法》将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这意味着,中国公募基金即将正式进入注册制时代。
《运作办法》明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运作办法》的制订主要遵循了“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公开披露、独立运作、严格监管”的制度优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真正落实简政放权与监管转型的要求,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贯彻落实基金产品注册制,充分激发市场机构产品创新活力。
《运作办法》条文修改重点体现四方面内容: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始终。二是准确把握新《基金法》对公募基金产品注册制的精神实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推进基金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三是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着力解决当前的一些突出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适应今后一段时期行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行业创新空间。
他强调,按照新《基金法》要求,将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是此次《运作办法》的主要亮点。结合《运作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后续监管中将主要从四方面落实基金注册制:一是调整监管理念,将产品审查转向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注册审查以契约合规、风险充分揭示为基础,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突出有效信息的披露,强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注重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保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二是调整监管方式,减少对微观活动的干预,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围绕客户需求自主设计发行公募基金,支持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费率结构,不限制产品发行数量,不人为调控审查节奏,不干预产品发行时间。三是优化许可程序,建立标准明确、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查制度。建立产品电子审查系统,提高审查效率。对成熟产品实行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的简易程序。及时向市场公示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结果,提高监管透明度。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放而不乱、活而有序的新机制。有效利用交易所一线监控以及独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辅以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基金违规行为,建立注册许可与日常监管执法的联动机制,提高违规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