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西南证券原副总裁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期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国内“券商老鼠仓”第一案
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是国内证券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私建“老鼠仓”获刑的第一案。
法官在宣判时称,时任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自2009年9月起,至2011年8月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入或卖出景谷林业、海普瑞等20余只股票,并明示张某买入景谷林业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5460余万元,非法获利5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季敏波于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利用因所任职务而掌握西南证券有关自营盘投资决策、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通过其实际控制的5个个人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买入或卖出金枫酒业、新中基、英飞拓、世纪鼎利等4只股票,成交额累计272万余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在此期间,季敏波还通过相同方式,通过其私自受托操纵的孙某个人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入或卖出世纪鼎利、浙江永强、京东方A、九州电气等20只股票,成交额达人民币4815万余元。
法院认定的季敏波另一项“老鼠仓”犯罪事实,是2011年4月12日,季敏波于股市开市集合竞价前,向交易员王芊下达将西南证券公司所持有的44.98万股景谷林业股票一次性清除的交易指令,王芊遂以每股10.36元的价格申报卖出,同时季敏波通过实际控制的5个个人股票账户,以每股人民币10.37至10.3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景谷林业股票,并实际成交26.7万股,成交额累计人民币277余万元,非法获利29万余元。
此外,季敏波还同时明示张某购入景谷林业股票,张遂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以每股人民币10.37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景谷林业股票,并实际成交9.48万股,成交额近人民币98余万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
法院认为,季敏波的行为已经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此前,该案在2012年8月第一次庭审时,公诉方指控的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成交额累计5460万余元,获利2000余万元。证券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此前的侦查结果也认定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金额累计为5460万余元,获利2000余万元。
季敏波及其代理律师在第一次庭审中认为,在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指控中,在季敏波利用“小账号”买入时,西南证券还没有买入这些个股。季敏波也辩称,他在对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的公开消息进行分析后,才得出买卖股票决定的,并不是利用西南证券的“非公开消息”。
对此,公诉人表示,上证所法律部出具的查询反馈函、深交所市场监察部出具的趋同交易明细表等书证显示,季敏波实际操作的账户都是在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入前或同时买入了20多只股票。季敏波利用信息进行买卖的数据很清晰。根据趋同交易认定的方式,公司自主买卖股票的前后五日期间,以个人利用信息买入或者卖出相同的这些股票就构成了趋同交易。
认定有悔罪表现
季敏波及其代理律师在昨日的第二次庭审中辩称,有关季敏波获利的金额认定问题,证券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都采用了3个时间节点,即3月1日、4月12日和6月30日,但如果以季敏波主动辞去西南证券公司副总裁及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的9月份计算,其获利金额将降低。
公诉人驳斥道,认定其是否利用未公开信息通过证券交易获利,核心问题不在于获利多少,而在是否“利用了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上,不能因为获利过少而否认罪名及犯罪事实,至于获利多少,只是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
法院判决称,“鉴于季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季敏波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宣判后,季敏波未当庭提出上诉。
西南证券在2011年发布有关此事的公告,称“今年4月,公司在例行风控检查时发现了今年4月12日公司自营股票‘景谷林业’的异常卖出行为。7月至9月,公司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免去季敏波担任的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副总裁职务,并解除了与季敏波的劳动合同”。
来自监管部门的公告及此前的媒体报道显示,季敏波系监管部门发现2011年4月12日的异常交易,立即组织调查,并顺藤摸瓜查出季敏波一案。
西南证券的风险控制是否存在漏洞?西南证券董秘李薇昨日在电话中称,自己在外出差,暂不了解有关季敏波一案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