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内幕交易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将有据可依。20日,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明确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原则和重点;二是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纳入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构建相应的职责体系;三是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等重要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四是强调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第一项内容主要强调了基金公司应当遵守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其重点在于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的行为。 对于第二项内容,该负责人表示,防控内幕交易是基金公司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并定期评价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效果。《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从事投资研究部门的有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方面相关职责,保障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健全与执行到位。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防控内幕交易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及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重要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统一,覆盖公司所有的投资研究活动相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确保不存在防控内幕交易的空白或漏洞。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防范内幕交易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相关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并检查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则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的情况实施自律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制订相应的自律规则。 《指导意见》还明确,基金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作出责令整改、暂停相关业务、对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基金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认为,对于行业存在的“老鼠仓”及内幕交易等行为,应从疏堵结合的角度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管控。而对于私募基金违规行为的监管,上述负责人表示,阳光私募与公募基金存在一定区别,在监管标准方面不能完全参照公募基金。证监会将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在修改《基金法》的同时准备相应的配套制度。 上述负责人指出,目前基金公司在防控内幕交易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相关制度不够完善,许多基金公司关于防控内幕交易的要求存在不具体、不系统的问题。《指导意见》出台后,证监会在对基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将会对相关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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