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燃气行业乱象调查
2012-03-10   作者:记者 马立群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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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嵩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联合15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加强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的建议》。此举引起会内外的广泛关注。
    中国经济网记者也曾就此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发现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确实屡屡发生影响国计民生的管道燃气经营权纠纷。在石家庄、南京、抚顺、焦作、唐山滦县等地还相继爆出了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权“一女二嫁”的问题,矛盾不断深化,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类似事件,根源在于利益冲突:个别地方官员为了地方短期利益不惜违背政府承诺和法律法规的尊严,处于上游地位的气源单位更是为了利益不惜破坏市场游戏规则,不断插手下游业务。加之央企、民营、外资并购情势不断,造成城市管道燃气运营业乱象丛生。
    在“燃气特许经营权”侵权纠纷的背后,或许是权力寻租、重新洗牌之类秘密。而天然气行业内市场集中度不断加剧的趋势,则更使人忧虑城市燃气业过去十年以来逐步形成的市场竞争的局面是否会走回头路。

    “一女二嫁”频现

     2011年7月5日,河南焦作市有关部门决定由“昆仑燃气”总投资5.5亿元,再建设通往焦作市及各县的天然气管道146.5公里,年输供12亿立方米。此举引起了正在从事相同业务的7家企业的强烈反对。相关企业认为,借招商引资之名将城市燃气管道建设重复招商,不仅严重伤害了现有企业的投资热情和切身利益,而且也扰乱了城市燃气的正常经营发展秩序,同时重复铺设燃气管网既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为居民埋下了更多的安全隐患。无独有偶,“兆薪燃气”自2004年底取得唐山市滦县燃气独家特许经营权起,就承担起为县城区域的老百姓安全、廉价供气的责任。但由于气价进销倒挂,该公司在民用燃气销售方面一直亏损了八年。八年来,不论“兆薪燃气”历经怎样的困境,民用燃气售价自始至终未曾变过。2009年,正当上游管网建设状况改观,“兆薪燃气”的苦心经营面临曙光之时,滦县政府却又引入“新奥燃气”,违背了合同承诺。而“新奥燃气”更是在不通知“兆薪燃气”的前提下,就强行向滦县的工商业用气大户铺设管网。
    “南京中燃”自2005年取得南京江北区燃气特许经营权后,虽一直埋头苦干,但因上游供气价格机制尚未理顺,亏损了六年。也是在南京中燃即将盈利的2011年,遭到“昆仑燃气”强行杀入搅局。
    为什么先拿到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运营商宁愿亏损也要为老百姓供气?因为其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中有此项义务的约束。那么,企业的利润从何而来?对于工商业用气大户的销售才是企业的利润源泉,也是弥补居民用气亏损的来源。
    对“南京中燃”和“兆薪燃气”而言,兑现了当初的承诺,自运营以来一直承受着民用燃气销售的巨额亏损,努力发展着服务区内的工商业户。直到即将进入燃气销售的整体盈利年度之际,却突然发现,赖以生存获利的业务正被别人虎视眈眈地盯着,,能不令人痛心疾首吗?
    工业园内的企业被剥离出特许经营范围,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先期进入的燃气运营企业利益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的平均运营成本短期内无法得到降低,是否会被迫调高其他用户的售价,亦或降低服务的质量,尚不得而知。
    某些企业以所谓资源优势或联合行政权力挤压市场先行者,最终使得城市燃气运营业不公平竞争的局面愈演愈烈。

    违法成本太低

    自2002年市政公用事业改制以来,以获取“特许经营权”为核心的燃气行业竞争从未停止。根据原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城市燃气行业并非必须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事实上,北京、上海、广州等许多大城市迄今为止也没有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行为是行政行为,但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仍旧是平等自愿的民事合同,受合同法保护。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随意单方更改或者废止合同,不仅仅是由于违法成本低,更主要的是这些地方政府官员就没有把自己视为法律地位平等的一方,通过滥用权力可以恣意违约或毁约。
    “优胜劣态,这是自然的。但也不能割裂燃气行业发展历史呀!在改革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城市燃气几乎全都严重亏损,有些地方政府开出十分优厚的条件也没人接手。现在经过我们的苦心经营,城市燃气行业的市场价值被重新评估,就都来抢了。”“兆薪燃气”十分苦恼。
    许多业内人士包括法律界专家、学者,对“兆薪燃气”遭侵权这类的诉讼案结局都不抱乐观态度,甚至认为打官司只是沟通的一种手段,打赢官司的结果也可能最终“失去市场”。其认为这类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根源就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律意识极其淡漠,他们“违法的成本又太低了”,因而会由于种种原因朝令夕改,甚至像上述案例一样前令不改,就公然“一女二嫁”。例如,地方政府决策者出现人事调整,新来的决策者或因欲显示自我权威,或者要实现权力寻租目的,就会找理由“重新洗牌”。

    法律法规不完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2011年的问世,使得燃气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彻底结束。但《条例》确立的“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给管道燃气运营企业增加了不少新规,这让部分已备受燃气特许经营权争夺之困的运营商们又添几分新愁。燃气行业未来的竞争态势可能更加惨烈。回顾近年来燃气行业发生的种种事件,这种苗头已经越来越明显。
 政府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授予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燃气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是2004年原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确立的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不过,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虽无正式“名份”,但特许经营权制度早在2002年燃气市场开放伊始就已经得到了各方认可。
    当时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长期亏损,在全国范围都是一个普遍现象。2002年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急于摆脱城市供气包袱的地方政府与希望进入燃气行业的民间资本、境外资本一拍即合,通过多种方式确定合作关系。
    《意见》的颁布拉开了城市燃气事业改革的序幕,天然气行业下游市场逐步开放,各路资本竞相涌入使生产运营、效率、服务、管理以及行业利润改善明显,整个行业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燃气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程序、权利等具体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尽管行业内的法律专家表示,原建设部出台的这个文件只是为了完善特许经营的形式,并没有否定过去几年中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客观来说,2011年的新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让过去很多拥有“合法”的经营权的燃气经营者变得“不合法”。

    垄断格局或将形成

    2012年伊始,中国天然气市场就硝烟弥漫。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突然收购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这昭示着中国天然气的行业格局正在发生着剧烈变化。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近年来,中国的天然气市场匍匐着几股力量:上游巨头携资源优势,正在积极进军下游燃气分销市场,其中“昆仑燃气”已经颇具规模;以华润为代表的央属燃气公司借助资金优势,不断高价购并国内的大型燃气项目;以“中华煤气”、“中国燃气”、“新奥能源”为代表的外资燃气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希望在短时间内可以在行业内占据重要地位。
    “新奥能源”意欲一举成为城市燃气业的龙头。但此举立即遭到“中国燃气”董事局的抵制,近期又传出“中国燃气”数千员工也联名反对“新奥能源”的敌意收购。此外,据悉,因并购涉嫌垄断,商务部正在启动对该案的反垄断审查,“新奥能源”是否成功尚存变数。
    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毅军指出:未来石油公司将利用资源和管道的优势,更多地进入产业链下游分销环节,通过资本市场等多种方式,展开新一轮争夺,谋求对全产业链的控制。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宛学智认为,“如果此次收购成功,新奥能源将成为国内第一大燃气公司,届时我国城市燃气市场的集中度将会进一步提高,能源价格上涨的预期也会随之增强。”刘毅军则表示,就石油公司而言,已完全实现了对天然气的捆绑定价,固化了其对天然气产业链的垄断。在这种产业链的垄断结构下,生产商将利用垄断管道的势力,谋求在定价上的利益,因此政府想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难度更大了,时间也更长了。
    面对上述困境,众多的城市燃气运营商寄希望于以“保护特许经营制度”和“反垄断”为核心的市场化和法制化改革,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快燃气行业监管制度的配套改革,堵塞因制度与立法不够完善造成的权力寻租和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确保城市管道燃气运营业的充分、有序竞争,单纯依靠加强行业监管和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够。如果全行业逐步被少数巨头所垄断的话,行业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势必会遇到巨大阻力。因此,如何逐步推进天然气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无疑将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摆在政府和全社会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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