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能源并购中国燃气对城市管道燃气市场结构的影响
2012-03-02   作者:刘朗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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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了10年市场化改革的城市管道燃气运营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昔日各自为政、长期亏损的格局已经彻底改观。伴随着国家支持清洁能源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燃气定价机制的逐步理顺,城市燃气运营业已经日益受到了国内、国际商业投资者的青睐。近年来,经过了一系列的燃气专营权竞标和燃气运营公司的收购战,整个内地城市燃气市场的市场结构已经日趋集中。去年12月,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联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拟并购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权。此举将内地城市燃气市场的收购兼并活动推向了历史高峰,并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城市燃气运营业的竞争格局。由于本次并购活动的影响重大,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并购的具体方案需通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
  本文将根据现行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并结合商务部反垄断审查中的若干重点因素,利用新奥能源和中国燃气两公司的相关数据,讨论并购对内地城市燃气市场结构以及社会福利的可能影响。通过对此案例的初步研究,本文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与反垄断问题的关注,进而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新奥能源与中石化要约收购中国燃气事件简要介绍

  2011年12月13日,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2688,以下简称新奥能源)和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384,以下简称中国燃气)公告,新奥能源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386,以下简称中石化)将在满足要约先决条件的情况下,由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代表新奥能源和中石化,向中国燃气全体股东及期权持有人提出收购中国燃气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注销中国燃气全部未行使股份期权的全面收购要约。
  2011年12月14日,中国燃气发布公告,指出新奥能源与中石化的收购要约为:完全未获邀请;属机会主义性质;未能反映本公司之基本价值。中国燃气已就此委任麦格理资本(香港)有限公司为其财务顾问。
  新奥能源与中石化的要约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要约价格
  股份要约对价:每股3.5元(共有43.83亿股已发行中燃股份);
  期权要约对价:每股3.5元-期权行权价(共有5.98亿股未行使期权);
  新奥能源支付要约总对价的55%,中石化支付要约总对价的45%。
  (1)若所有未行使期权在收购要约结束前行使,且全部股份要约被接纳,则要约人需支付166.998亿港元,其中新奥承担91.85亿港元,中石化承担75.15亿港元;
  (2)若收购要约结束前没有行使任何期权,且收购要约被全部接纳,则要约人需支付157.65亿港元,其中新奥承担86.71亿港元,中石化承担70.95亿港元。
  2、要约先决条件
  (1)交易获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批准;
  (2)就新奥能源而言:交易获新奥能源特别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如需要);
  (3)就中石化而言:交易获中国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及外管局批准;
  (4)交易获得法律、法规所需的其他批准;
  (5)中国燃气给予要约人足够机会对中国燃气进行尽职调查。
  1-4为不可豁免先决条件(即:1-4条件全部达成则新奥能源与中石化才可提出正式收购要约,至于条件5满足情况则由新奥能源与中石化掌握)。
  3、要约达成的不可豁免条件
  (1)截止时间前获中国燃气超过50%股票权;
  (2)截止时间前中国燃气股份仍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4、要约人完成收购后对中国燃气公司治理及业务发展的意向
  (1)要约人承诺完成收购后继续中国燃气现有主要业务,进一步发展和扩大;
  (2)要约人不打算就中国燃气的运营作出任何重大改变。除对中国燃气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作出相应安排外,不打算对雇员的继续雇佣作出任何重大改变;
  (3)维持中国燃气上市地位。
  5、要约完成后中国燃气股权结构
  (1)假设所有期权在股份完成要约前均未行使;、


  (2)假设所有期权在股份完成要约前均被行使。

 

  二、新奥能源、中石化、中国燃气的企业概况及经营情况

  为了便于全面了解上述并购事件,进而分析事件可能对城市燃气行业产生何种影响,有必要了解新奥能源、中石化和中国燃气三家公司的基本情况。
  新奥能源自1992年进入清洁能源分销领域。截至2011年6月30日,新奥能源已获取中国15个省、市、自治区的100个城市管道燃气项目,覆盖城区人口超过4913.5万,已接驳天然气居民用户595万户(2010年末,541.98万户),工商业用户1.78万户,已建成高、中压燃气管道17264公里,现有储配站103个,日供气能力1463.8万立方米,汽车加气站203个。新奥能源总资产244亿元人民币,净资产79.6亿元人民币。2010年全年营业额112.2亿元人民币,销售天然气41.49亿立方米(2009年,26.32亿立方米)。(数据来源: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2009、2010年年报及2011年中期报告)。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82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石化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2010年全年天然气产量125亿立方米(同年全国天然气产量944.8亿立方米,其中中石油725亿立方米,中石化占比13.23%)。中石化拥有川气东送、榆济输气管道和山东、澳门LNG接收站项目。中石化控股或参股的省天然气管网公司有: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等。
  中国燃气自2002年涉足内地城市燃气业。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燃气已获取中国20个省、市、自治区的151个城市管道燃气项目(中国燃气2011年中期报告数据,根据公司新闻,2011年末公司实际项目已达153个),项目覆盖总人口超过1.79亿人,覆盖城区人口超过6249.5万人,累计已接驳住宅用户660.88万户(2010财年末,607.88万户),工业用户1428户,商业用户40553户,已建成高、中压燃气管道23904公里,现有储配站119座,日供气能力2696.3万立方米,汽车加气站112座,总资产314.5亿港元,净资产103.35亿港元。2010财年全年营业额158.62亿港元,销售天然气44.52亿立方米(2009年,33.8亿立方米)。(数据来源:中国燃气2009、2010年年报)
  从全行业对比的角度来看,目前内地城市燃气业的运营商虽然超过1000家,但是跨区域的大型运营商主要包括五家,即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燃气、新奥能源。此外,行业内单一城市的大型燃气企业包括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在五大跨区域燃气运营商中,至少香港中华煤气、新奥能源、中国燃气均属于外资企业性质。当然,这三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中国燃气超过一半的股权为国际能源战略投资者以及企业创始人所持有;而新奥能源除了由企业创始人控制约30%的股权之外,大部分股权均为国际机构投资者所持有。并且,许多国际机构投资者同时持有中燃和新奥的股权,如黑石、先锋、摩根斯坦利,等等。

  三、新奥能源与中石化要约收购中国燃气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内天然气的上游生产、进口完全被中石油、中石化与中海油所控制;中游管输方面,三家央企也完全掌握了长输管线。天然气被输送到各省之后,多数省再通过省统一的管网公司输送至各城市;下游各城市管道天然气运营商则通过城市管网将天然气输送至终端用户。下游城市燃气运营商的商业模式是非常类似的,产品都是天然气,服务也都是天然气管道安装、输气、抄表、收费等。由于天然气输送管道不可重复建设,替代燃料(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的可替代性相对较弱,因此天然气产业在上、中、下游三个环节上都具备明显的自然垄断特性。
  无疑,本次并购行动对于城市燃气运营业的市场结构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影响。这不仅仅是因为本次并购为城市燃气业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并购举措,更因为天然气行业本身的自然垄断特性。新奥与中石化的收购要约中也提到,收购应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并获相关法律、法规批准。那么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根据笔者收集整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并购已达到国务院《关于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应向商务部申报并获得反垄断审查通过。而由此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大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起实施)、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和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7月5日起实施)、商务部《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2011年9月5日起实施)、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2年2月1日实施)。
  商务部为了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的影响判断标准,商务部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解读》。
  但根据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分析,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反垄断局颁发的指南及解读,均没有对市场垄断标准给出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仅对于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做了规定,以及对关于审查评判依据做了概括性规定。如:
  (1)《反垄断法》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2)《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市场集中度是对相关市场的结构所作的一种描述,体现相关市场内经营者的集中程度,通常可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以下简称赫氏指数)和行业前N家企业联合市场份额(CRn指数,以下简称行业集中度指数)来衡量。赫氏指数等于集中所涉相关市场中每个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行业集中度指数等于集中所涉相关市场中前N家经营者市场份额之和。市场集中度是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场集中度的增量越大,集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
  2、本次并购涉及到中央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次并购而言,如公告中所说,中石化需获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及外管局批准、授权、备案、登记。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等等。
  不过,相比较而言,反垄断审查才是本次并购的关键。根据对并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商务部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属垄断行为的主要依据应为《反垄断法》及商务部据此制订并发布实施的《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其中,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是商务部反垄断审查重点考虑因素,下文主要就此进行分析。

  四、新奥能源与中国燃气的市场份额及二者合并后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由于新奥能源与中国燃气主营业务均为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所以在分析两公司市场份额时,可以从天然气销售量、供应的居民用户户数及两公司拥有的项目数量及地域分布等方面进行考量。通常市场份额根据销售量或销售额计算。不过,笔者认为,燃气项目的数量及其区域分布也应列入考察之列。这是因为,下游城市燃气价格的制定是由各省分别负责,而并非全国统一定价。例如,如果仅以销售量而言,北京单一城市管道燃气销售量即占全国1/10,但显然北京燃气并不具备对全国城市燃气定价的影响力。
  基于对新奥能源与中国燃气的市场份额分析,进而可以评估两公司合并后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广义的市场结构是指一个行业内部买方和卖方的数量及其规模分布、产品差别的程度和新企业进入该行业的难易程度的综合状态。为简便起见,本文将以上述三方面指标与相应的市场总量进行比较,计算合并前后城市燃气市场集中度的变化,并以此表示市场结构所受影响的程度。

  1、基于供应的天然气居民用户户数的市场份额分析

  由于国家统计局网站最新为2010年数据,此处选择新奥能源和中国燃气2010年已接驳居民用户数据进行分析。2010年末,中国燃气累计已接驳天然气居民用户607.88万户,新奥能源累计已接驳居民用户541.98万户,两公司累计接驳居民用户1149.86万户。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末中国天然气用气人口17021万人,按平均每个家庭户3.1人计(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天然气总用气户数约合5490.6万户,则两公司已接驳居民用户市场份额为21%。

  2、基于天然气销售量的市场份额分析

  国家统计局网站有关城市天然气销售量可提供的最新数据为2010年数据,故在以天然气销售量进行市场份额分析时,选取新奥能源和中国燃气2010年城市天然气销售量数据。
  2010年,新奥能源销售天然气41.49亿立方米,中国燃气销售天然气44.52亿立方米,两公司合计销售天然气86.01亿立方米。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全国城市天然气销售488亿立方米,以488亿立方米为城市天然气市场总额来计算,则2010年新奥能源与中国燃气合计天然气销售量市场份额为17.63%。由于488亿立方米天然气中应有相当大份额为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企业直供下游城市工业用户,而这部分气量无从得知,故可认为新奥、中燃合并的天然气销售量市场份额可能超过已接驳居民用户市场份额(21%)。

  3、基于两公司已拥有城市管道天然气项目的市场份额分析

  鉴于目前中国管道天然气供应主要目标区域为地级及以上级别城市,并且中国县级城市2000多个,在企业项目数目统计方面难以取得客观真实数据,因此本文把市场主体界定在地级及以上级别城市,应更能较为准确地反映总体情况。下表汇总新奥和中燃拥有地级以上级别城市管道燃气项目的总和数量,并计算在相关省份的市场份额。


  统计说明:
  (1)如果运营商取得了该地级市的主城区经营权即统计为已取得的地级市项目;如果该运营商仅取得地级市某个区(如开发区、非主城区),则未统计入已取得的地级市项目。
  (2)全国地级及以上级别城市287个(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两公司合计拥有77个城市的管道天然气项目(尚未考虑新奥拥有的6个省会城市部分区域项目和中国燃气拥有的8个省会城市部分区域项目),两公司合计拥有地级以上城市项目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26.83%。其中在广西、福建、湖南,两公司合计拥有地级以上项目数量超过当地总项目数50%,在河南、安徽、浙江、山东、广东、湖北、黑龙江、内蒙古、江苏超过30%,在其他3个省份则超过20%。有关项目的较详细情况请见本文后附表。

  4、按照地级市及以上级别的项目数量为依据所计算的市场集中度

  按照前文的计算方法,将目前大型城市燃气运营商拥有的项目数量汇总于下表。


  新奥与中燃合并后,所占市场份额达26.83%,远超过市场份额第三的华润燃气和中华煤气(各占9.41%)。从行业集中率(CRn)来看,集中前:CR3=36.24%,CR5=54.7%,CR7=58.54%。集中后:CR3=45.64%,CR5=56.79%,CR7=59.93%。

  五、新奥能源与中国燃气合并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通过前文的分析,不难发现,本次购并活动将导致城市管道燃气业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因而有可能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如果依据新奥与中燃所拥有的项目数量及其地域分布来考察市场集中度,则购并可能对部分省份内部的市场结构带来很大影响。那么,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又将对城市燃气业以及广大用户产生怎样的影响?
  1、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对于天然气行业来说,燃气运营商主要是从提供服务的价格与质量两个层面影响燃气用户的福利水平,而定价问题则是其中的关键因素。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第十八条中关于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因素里第二款为: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燃气运营商对于销售市场的控制能力主要体现在,其可能以何种方式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燃气定价。为了阐明此问题,有必要分析一下城市燃气定价机制的基本原理。
  我国现行天然气定价机制可以概括为国家调控下的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天然气价格分为出厂价、管输费、城市门站价和终端用户价四个环节,定价以行政控制手段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由政府部门根据生产与供应成本再加合理利润确定。其中,出厂价和管输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终端用户价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控。
  具体而言,各省一般规定对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政府定价,遵循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各省成本监审办法(或实施细则)。“成本监审”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以《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为例,其中明确“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按每立方米核定”。
  一旦一个省内部燃气市场份额过度集中,那么拥有省内大部分市场份额的运营商,便可能操纵多个城市燃气公司提高账面的生产成本,进而一同向省政府施压,则较为容易实现提价。结果,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时,所依据的“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将不再具有“社会平均成本”原应有之义。简言之,只要运营商拥有省内大部分市场份额,其成本无论合理与否均可通过这一定价机制得到补偿,但终端用户的福利水平将受到损失。
  运营商影响省级政府定价,必然要支付一定成本。如果该省内经营权相对分散,任意一个单一运营商的政府公关必然会给其他公司带来正外部性。当市场由较少的公司把持时,操纵“社会平均成本”的计算才能变得相对容易,运营商也才能充分独占政府公关所带来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运营商也有动力在同一省内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现实中,内地能源产业的各类产品定价大多均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但是由于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具备超强的讨价还价能力,政府对于价格的调控往往遇到较大阻力。
  2、对燃气专营权竞争的影响
  如果单纯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燃气市场份额过度集中对燃气专营权竞标的影响应主要体现在专营权的标价水平上。与燃气定价机制所不同的是,地方燃气专营权的竞标是向全国乃至国际市场开放的,参与竞标的运营商实力越雄厚,越容易加剧投标的竞争程度,从而导致项目竞标价格的大幅度上升。但这同样也会迫使拿到项目的运营商在后期有更大的动力向政府施加压力,以推高燃气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控制项目专营权授予的是县市级地方政府,而干预燃气价格的主要是省级政府,不同级别的政府在自身的激励机制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对于县市级政府而言,更多地是在追求提高项目专营权的竞标价,因而在客观上有利于规模较大的运营商。这必然在长期内促使燃气市场份额的集中,并为省政府的燃气价格调控增加难度。
  从现实情况来看,拥有大市场份额的运营商在获取该燃气专营权时其实拥有多重优势,这可以体现在资金、技术和政府公关能力等多个方面。目前,城市燃气专营权市场竞争的法制环境尚不完善。一些运营商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可能会采取一些超越正常商业规则的手段,来获取专营权。例如,一些大型的燃气运营商在获取专营权的过程中,不断出现“以大欺小”、“以资源换市场”等不规范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将专营权“一女二嫁”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天然气行业过度垄断也不利于专营权竞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六、天然气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与反垄断

  在对城市管道燃气终端价格形成机制分析后,我们发现,如果本次并购成功,合并后的企业将在多个省份的城市管道燃气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可能据此影响终端销售价格,并可能不利于专营权市场的公平竞争,终端用户的福利水平或将因此受到损失。对于这一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天然气行业改革的整体政策取向。回顾城市燃气业的发展历史,放开市场竞争是近年来该行业高速发展的关键。如何能够有效地保持市场充分、公平竞争,如何在天然气行业贯彻反垄断的相关政策法规,将关系到正在推进中的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全行业的发展前景。
  1、城市燃气运营业开放的历史过程及现状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改革始于2002年。2002年3月,国家发改委、原经贸委和原外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城市管网列为对外开放领域。2002年12月原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意见》,城市燃气行业在市政公用事业系统率先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自此大量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境外资本进军该领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垄断格局被打破。2004年5月,建设部又颁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地方政府有权授出县市的指定地区经营管道燃气分销业务的独家特许经营权,使得该行业的跨区域整合成为可能,城市燃气业的格局逐渐由地方垄断转向跨区域的市场竞争。
  政府在十年前之所以要进行改革,正是因为国有城市燃气企业的管理体制僵化、人员冗余等因素导致行业整体效率低下。众多城市燃气企业长期亏损,严重依赖政府补贴。许多国有燃气企业经过了公司化改造,有的已经上市,但是股权结构仍然以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为主,公司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甚远。这些企业中,很多管理人员都是从原行业主管部门“空降”,他们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虽然已经成为独立法人,但是政府仍然以行政命令干涉企业投资、管理、人事、资产处置等活动,企业自身难以适应市场竞争。有些燃气企业往往不研究天然气行业的发展规律,单凭政府的支持,不考虑天然气气量供给的变化,在原材料成本高的时候建设输气管网,人为增加天然气的供应成本,在经营过程中入不敷出,形成长期亏损的格局。一些企业甚至保持某些行政性的职能,企业有困难就找政府要政策、要优惠。
  可以说这十年来,城市燃气业的市场化改革是成功的,行业内已经形成投资主体和经营管理多元化格局,改革效果优于水、电领域。正是在这一行业格局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实现天然气的供需两旺,中央政府近期已经着手对天然气定价机制实施市场化改革。
  2、天然气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
  2011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要求率先在广东、广西开展天然气价格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此次改革,和非试点地区的定价体制相比,在定价方式、作价方法、定价权、调整机制以及非常规天然气定价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
  (1)在定价方式上,国家发改委确定上游、中游价格的方式由成本加成法变为市场净回值法(考虑可替代能源的市场价格)。下游终端(省级门站以下,包括省网公司)价格仍由当地政府根据“成本监审办法”核定;
  (2)在上游定价权管理上,由出厂价和管输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变为国家制定的统一门站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这一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自主协商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3)在作价方法上,由区别气源、路径分别制定出厂价格和管输价格,变为分省制定统一的门站价格;
  (4)在价格的调整机制上,由国家发改委不定期调整变为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每季度调整;
  (5)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可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对机制进行听证;
  (6)在非常规天然气定价方面,也做出了对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三种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长途管道混合输送的,执行统一门站价格等规定。
  本次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国家发改委表示:新机制逐步建立后,将有利于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营者增加生产、扩大进口,引导消费者合理用气、节约用气。
  从中短期来看,本次天然气价改可能产生如下影响:一是提高上游价格,以增加国内天然气生产,客观上对上游企业有利;二是解决西二线等后来的陆上进口气源与西一线等之前国内气源价格差的问题,以扩大天然气进口;三是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然而,如欲在长期内发挥这一改革的积极效果,就必须要推进相关的配套政策改革。
  3、反垄断是确保天然气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尽管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是大势所趋,但一些业内人士和新闻媒体依然表示出本次改革将引发天然气价格上涨的担忧。市场化是否一定会导致燃气价格的持续上涨?答案是,这取决于市场本身的竞争程度。燃气市场被垄断的程度越高,垄断企业游说政府的能力也就越强,价格上涨的压力也就越大,燃气终端服务的性价比也就越低。反之,如果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则价格市场化则可能为消费者带来相对低廉和优质的服务。一些天然气用量大国的改革经验可以佐证。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控制所有的燃气交易并指导终端使用,这种做法使得其燃气市场在10年的时间内萎缩了近20%。自70年代末期开始,美国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导向的定价政策,并推进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市场竞争,并强化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迎来了北美燃气行业的繁荣。英国也是一样,1986年以前完全由BG一家纵向一体化垂直统一管理产、运、销,没有市场竞争,天然气行业缺乏生机和活力。自1997年以后,英国彻底打破了BG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垄断,BG被一分为三。BG主营天然气的勘测开采,National Grid Gas plc.主营中游输气,Centrica主营零售与服务,而且还引入了竞争和市场化机制。这使得英国的燃气供应稳定增长,产业健康发展,消费者得到价优的燃气。英、美等国将反垄断与价格市场化相配套的做法已成为世界各国天然气行业改革效法的典范。
  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宦国渝研究员曾指出,国外天然气改革的经验证明,定价市场化改革会增加天然气的开采量和管道的建设,同时增加了终端用户的使用量。“道理都很明白,只是大的石油公司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影响太强,以至于许多改革政策不能发挥作用。”
  因此,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同时,一定要引入市场竞争,打破上下游一体化的垄断。管道运输具有自然垄断特性,可以实行垄断经营和政府定价,但是天然气生产以及下游的城市输配和销售可以考虑引入多个市场主体进入,鼓励生产者和下游市场的竞争,真正做到“两头放开,管住中间”。例如,在保持与上游企业相互独立的前提下,下游城市燃气运营商可以进行跨省的业务扩张,但是在每个省的内部则不应占据过高的市场份额。这样既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也可以避免运营商对天然气定价产生过大的影响力。总之,只有培育竞争者,才可能真正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
  当然,城市管道燃气业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燃气管网铺设的投资规模大,成本回收的周期长。企业规模的上升和市场结构的适度集中,有利于提高燃气服务的性价比,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但这必须要考虑运营商占据市场份额过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一旦运营商居于垄断地位,其改善自身效能的激励也将随之减弱,规模的扩张也未必能够促使企业边际运营成本的下降。
  本文通过分析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并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审查重点考虑因素,对新奥能源购并中国燃气前后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本次购并将导致城市管道天然气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有较大可能在一些省份产生垄断效果。如果上游巨头与下游企业再进一步强强联手的话,那么天然气行业就会逐步与成品油行业的市场结构同质。而天然气定价改革也恐将重蹈油价改革的覆辙。当然,此并购案例究竟是否构成垄断,还需等待国家权威部门的判定。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与行业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及具体政策措施,事关国家大计,也急需社会各界人士的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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