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公共租赁房关键在地方政府
    2009-11-11    作者:胡印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一项调查显示,95.1%的人支持公共租赁房在全国推广,其中55.0%的人“非常支持”。此前的10月31日,住建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总工程师孙克放也建议深圳大量开发公共租赁房:“这个城市很年轻,人口平均年龄32岁不到,这么年轻的群体我觉得应该去租房。我们应该盖这样的房子来解决问题。”(《中国青年报》11月10日)

  早在2007年和2008年,深圳市已两次推出公共租赁房,以低于市场价30%左右的价格出租,但推出后出现大量空置、弃租。是当地中低收入群体没有需求吗?显然不是。或许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局长张士明事后的解释能透露部分玄机,他披露,当时,深圳市国土局在与物价部门共同定价时,确实“考虑到了收回部分财政投资的问题”。这位局长反思道:“可能并非一定要收回成本”。
  地方政府“收回成本”的考量,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公共租赁房的公共性质。
  首先,政府为建设公共租赁房而支付的财政投资,确实可以视为公租房的一部分成本,但“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时也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取之于民就应该用之于民,政府可以借鉴市场化路径改善管理,使公租房实现保值、增值和安全使用,但所谓保值、增值完全可以设定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段内,而并非一定要在建成后马上就“收回成本”,从而导致高昂租金使人望而却步。
  其次,财政投入这部分成本外还有“社会成本”的概念。地方政府不能斤斤计较于收回现金投入,而完全忽略民众无房可住、居住条件恶劣、因居住偏僻而造成的巨大城市压力等社会成本。除了这些显性的、可估量的社会成本外,社会成员因为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还容易造成社会创造力的损耗、社会心理的创伤等隐性成本。论者每每焦灼于北京等大城市的交通拥堵,往往从耽误时间、影响效率等方面考量拥堵的损失,其实,拥堵经济学中,社会公众的心理损伤同样不容忽视。
  大家都知道,公租房在新加坡、香港等地已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中国内地出现也就一两年,出现时间短并不意味着没亮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就提到,广州一个叫做万汇楼的公租房项目,运行一年多就颇受欢迎,入住的大多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除了租金便宜,更重要的是这里有一种共同奋斗的感觉。”能获得这样的评价,恰恰验证了公共租赁房的价值不仅在经济上,同样也在社会心理和社会文化上。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事物需要不断摸索、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共租赁住房或可在某种程度上平抑房价,促使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缓解日益高企的房价对公众的压力。即便单纯从经济上考量,像深圳这样的发达城市,完全有实力、有能力建设大批公共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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