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迎接融资盛宴
    2007-11-20    本报记者:邓卫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中小企业大量的应收账款因此成为无法流动的“沉淀资产”,使得本来就缺少信用融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
  自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并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这意味着,企业以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为担保就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盘活应收账款成为《物权法》时代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选择。

  为中小企业融资已成为银行关注的重点之一。新华社发 (刘德斌 摄)
应收账款“解冻”带来三大利好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过于集中产生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介绍,目前我国企业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资产高达5.5万亿元,相当于2006年我国GDP的1/4强。如此规模巨大的资产“解冻”,给正在快速发展中的中国投融资市场带来三大利好:
  第一, 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获得银行的信用贷款,又缺乏充足的不动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物权法》颁布之前,没有明确将应收账款列入质押物的范畴,商业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以中国第二经济大省山东为例,2006年山东共有中小企业55.5万户,占这个省企业总数的99%,其中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有3万多户。据估算,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有限。而据企业征信数据库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8月,山东省中小企业质押贷款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7.37%,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在很大的市场潜力。《物权法》的颁布使应收账款质押合法化,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第二, 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物权法》的出台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使金融资产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保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了新的市场。
  仍以山东为例,截至2007年8月,仅山东省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即为2266亿元,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扩大客户群体,为大量中小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接受应收账款作担保时,权利可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可以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有利于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
  第三, 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结构。当前,国内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于不动产担保,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使得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与此同时,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困难,发展受到限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过于集中产生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盘活应收账款应及时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事实上,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并非新鲜事物,而是一种担保融资的主流趋势。
  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为支持企业积极盘活“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今年9月30日签署2007年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于10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充分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实践经验,设计并建成了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富全介绍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当事人自主登记,登记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系统仅负责接收、保存、展示登记人录入的信息,不进行任何人工干预。登记公示系统能够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并在信贷决策时参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则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但是并不会泄漏银行与企业的商业秘密。登记公示系统只要求记载质押合同的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质押财产的描述、达到界定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即可,不要求提供当事人融资交易的细节,从而起到质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又不暴露商业秘密的效果。
  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哪些“应收账款”最受银行青睐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业务将成为下一步银行争夺中小企业客户的焦点之一。
  《物权法》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同步实施,为银行开展“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一旦贷款方偿还贷款出现问题,银行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对收回“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此外,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不仅实现了信息的低成本登记,而且有利于银行随时随地对“应收账款”信息进行低成本的查询和监管。因此,“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业务将成为下一步银行争夺中小企业客户的焦点之一。
  对于渴望通过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新的融资大门虽然已经开启,但到底怎样的应收账款最能获得银行的青睐,如何通过日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搭配来获得融资,却并非易事。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贸易融资部总经理范广文、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管理部刘洪波等专业人士建议:
  第一, 从“应收账款”本身的性质而言,交易的真实性是基本条件,连续性和稳定性是重要条件。相比而言,中小企业与同一客户交易的次数越多,客户延迟还款的次数越少,交易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被客户退回的频率和比率越小,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第二, 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角度来看,债务人的信用越好,债权人(如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大。一般而言,大企业因实力较强、稳定性好,中小企业同大企业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 从“应收账款”交易的标的物来看,尽管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都可能获得贷款,但前者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更大。此外,货物交易中,类似钢材、棉花、大豆等大宗原材料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获得贷款的几率较大。
  第四, 从“应收账款”本身的期限来看,应收账款的期限越短,其“流动性”也越强,获得贷款的几率也越大。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融资的需要,对结构、期限等不同的“应收账款”进行合理搭配,然后集中向银行申请贷款。此前,深圳发展银行就曾专门针对“出口应收账款”推出集合性质的“池融资”业务,那些相对固定地为国外多个买家出口货物、交易频繁、笔数多、单笔交易金额又很小、交易记录长期保持良好的中小出口企业,可以将其多次贸易形成的零散应收账款集合成“池”,抵押给深圳发展银行,即可从该行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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