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干预 绿色信贷遇"红灯"
    2008-02-14    作者:刘世昕    来源:中国青年报

    绿色信贷推行半年之后,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天(13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环保部门希望在金融信贷领域设立环境准入门槛的做法,并没有得到更多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的认同,有的甚至还在拿这项政策做表面文章。
    潘岳说,绿色信贷在一些地区遭遇冷遇,主要是因为目前部分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还有利可图,有些短期暴利行业得到地方政策保护,很难被银行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
    “改变目前的状况,靠环保部门一家的力量只能是螳臂挡车。”潘岳说。
    连续几年,每年年初环保总局都有监督治理严重污染企业和地区的重磅新闻。这些被媒体比喻为“环保风暴”的措施,曾经刮停了投资上百亿的大项目。2007年,环保部门使用手中最大的行政权力——对4个地区实行了“流域限批”。今天,潘岳表示,绿色信贷这项环境经济政策,在推行过程中仍然遭遇了制度阻隔。

地方政府不该再替污染企业贷款说好话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银监会、人民银行三个部门的章盖在一起,环保部门承诺要和其他两个部门共享环境违法企业的信息,而银行方面会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参考依据。
    半年过后,有12家在环保总局黑名单上的污染大户已经被各家银行追缴、停止或拒绝贷款。在山西,金融机构就对4家污染企业停止贷款6000多万元。有的商业银行也做出了姿态,如中国工商银行就提出要建立信贷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发放贷款。
    可是,环保部门认为,当下,环境经济政策推进与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并不相适应,还得加把劲儿,尤其是地方政府,再不应替污染企业在贷款时打包票、说好话了。
    有专家介绍说,在少数地方,银行的信贷行为还被地方行政权力左右。对于短期内能够促进经济大幅增长的项目,即使污染严重、风险很大,一些地方政府也会不遗余力地支持,通过各种形式寻求银行的信贷支持,致使银行很难削减或者停止对这些项目的信贷规模。
    另外一方面,一些违法企业和项目有了地方政府的保护伞,一定程度上减低了被关停的风险,相对也减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致使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有专家引用来自银监会的数据说,当前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生产增长依然较快,贷款呈总量上升、增幅下降之势。可以说,金融机构控制“两高”行业贷款的任务非常艰巨。
    专家建议说,银行业应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既对违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也要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的银行实行奖励,引导银行业支持对环境有益的项目。同时,地方政府应制定配套的财政政策,提高银行执行信贷政策的积极性。
    据悉,此前深圳的金融监管机构曾对向环保违法企业发放贷款的两家银行进行了处罚。

推行绿色信贷为啥红灯不断

    潘岳今天说,绿色信贷碰到的障碍,说明了改变现行格局和规则的困难,也给政策推行者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即便如此,环保部门还是会继续促动。
    潘岳认为,除了地方政府保护GDP冲动对绿色信贷的搁置外,绿色信贷客观上也有操作上的技术难题。
    首先,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绿色信贷对这些量大面广的污染企业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
    其次,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有待完善。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同时,商业银行还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没有真正做到数据共享;商业银行缺乏落实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机构及制度,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制约了绿色信贷。
    另外,目前“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
    环保部门表示,今年内要完善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国家环保总局已经与银监会签订两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首次建立国家环保部门与宏观经济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潘岳说,他强烈希望地方各级环保和金融部门也尽快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平台等方式规范信息通报格式,加强从业人员的环保培训。
    另外,环保部门还表示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污染行业信贷指南,既引导银行投资环境友好的产业和项目,又限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项目的信贷。

环境经济政策缺乏法律保障

    此前,潘岳曾在一次论坛发表演讲说,环保部门正在酝酿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生态补偿等在内的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企图用经济杠杆调动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对此,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认为,要有效建立起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应将环境经济政策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各部门分散的行政手段上。
    专家介绍说,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这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比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虽然早在1989年就已开始在一些地方实施,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这项政策至今仍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另外,一些城市正在试行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也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存在很大随意性。
    另外,专家建议,在推行环境经济政策时还应该注意各部门政策与环境经济政策相配套。目前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种类不少,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作用的并不多见。
    有些环境经济政策虽然有政策性规定,但是由于没有配套的措施,也没有与其他部门形成默契配合,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就制定政策,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不贷款”,可由于没有配套的措施,这项很好的环境经济政策并没有得以真正实施。直至去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这3个公章才第一次盖在同一份文件上,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据介绍,近期环保部门已经和一些经济决策部门频繁接触,希望能把环保的概念纳入到他们的工作中。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登记入市已经提出环保要求。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参评“中国名牌”的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剥夺了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做名牌的权利。国家质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我国在制定市场准入制度的条件时,将把企业的环保情况列为一个重要考查依据:如果生产企业不能够达到我们环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将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不能够切实做到环境保护和回收利用再生产的产业也要进行严格的限制,提高入市门槛。本报北京2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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