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效机制:完善政策约束、激励和监督检查措施
淘汰落后产能涉及资产损失、债务处理、职工就业、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问题,情况复杂。 朱宏任表示,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机制。“但在目前我国面临转变发展方式、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紧迫任务,并且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仅靠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经历的时间会很长、代价会巨大。因此,淘汰落后产能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有效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发挥各项政策综合效力。” 今年以来国务院相关文件从完善政策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明确了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分解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完善市场准入、环保监督、能耗监察、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融资、差别电价、税收调节、财政奖励、生产许可、土地管理、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据朱宏任介绍,在完善政策约束机制方面,主要是从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投资、土地、金融、价格、税收、工商等方面禁止落后产能进入,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比如,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在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方面,首先是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其次,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此外,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在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方面,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将被通报,限期整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将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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