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吃饭不如请流汗”成了当今时尚人群的口头禅。然而,一些比较剧烈和风险性较大的运动、健身活动常常隐藏着危险。北京市海淀法院就审理了两起因运动、健身而引发的官司。法官表示,经营者必须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告知、警示的义务,消费者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
案例一:滚轴溜冰激烈运动风险高 冰场不尽保障义务应赔偿
网络公司的职员辛梅(化名)带着同事的孩子到北京新潮流公司经营的滚轴溜冰场溜冰,在滑行中,辛梅不慎摔倒后昏迷。溜冰场工作人员将其抬出场地,没有进行现场救治或为其联系急救车。后来,与辛梅同去的孩子与辛梅的单位联系,辛梅的同事赶到事发现场将辛梅送到医院。经诊断,辛梅为“外伤性珠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辛梅入院治疗后仍需休息2周,共花费医药费近7000元。随后,辛梅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最终,被告北京新潮流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辛梅经济损失2700余元。 当事人辛梅表示,由于新潮流冰场经营者不向滑冰者提供头盔、护膝等安全防护用具,且冰场内也无安全警告标识,致使其在滑行中为躲避他人而摔倒,造成昏迷、颅内出血。而新潮流冰场的工作人员置她的生死于不顾,不做任何现场救助。在她昏迷多时后,才被赶到现场的同事送到医院。辛梅认为,被告作为滚轴溜冰运动的经营者,不尽安全保护之责,主观过错明显,致人损害后果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8000余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新潮流公司则认为,原告到冰场滑冰,如何摔倒、受伤的具体情形我们并不知晓。新潮流公司只是冰场经营者,不是专业的医疗单位,不能随便给他人治病,后原告自行在同事的陪伴下离开。原告声称,因新潮流公司经营的冰场不提供滑冰安全护具而致其受伤。实际上,滑冰场内多处悬挂告示牌,告诉滑冰者可向冰场租借、有偿使用冰场提供的安全护具。原告既不自备,又不租借,摔伤昏迷的后果应自负。此外,新潮流公司还在冰场内张贴有滑冰守则,12项内容明确、具体。原告作为成年人,又自称经常滑冰,技巧熟练,应当预见到滚轴溜冰这一体育运动的人身危险性,主动做好安全防护。原告不戴安全护具,自行摔伤,与被告方无任何因果关系。 审理此案的法官们一审认为,原告辛梅在滑冰中不慎自行摔倒,伤其头部,若其佩戴防护头盔,则极有可能避免伤害发生或可减轻伤害程序。从滚轴溜冰这一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运动项目而言,被告新潮流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强制性地要求滑冰者佩戴防护器具,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同时,与原告同行者是未成年人,在辛梅摔倒、昏迷,无力自救时,被告不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救治,也是主观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们还认为,原告辛梅本人作为自称熟练掌握这一运动项目的成年人,对此运动的危险性及应主动佩戴头盔等防护用具才能避免伤害发生的理解与认知远远高于初学者。但原告不主动采取自我防护,又是在滑行中自行摔倒,故应判定辛梅对自身的伤害后果也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辛梅应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最终,被告北京新潮流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辛梅经济损失2700余元。
案例二:瑜伽健身有专业教练 履行保障义务不担责
首钢公司职员任英(化名)报名参加了红颜公司举办的瑜伽训练课程班。第一次参加瑜伽训练课时,任英在做站立冥想训练过程中,突然摔倒。经医院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花费医药费近2万元。 为此,任英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红颜公司举办的瑜伽班对参加练习者不尽保护义务。红颜公司指派的教练训练不当,当任英超过训练限度时,仍强行继续练习,又不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导致原告摔倒,下颌触地,下颌多处骨折。被告作为瑜伽训练的经营者,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红颜公司辩称:原告参加瑜伽课程班,只练习了10分钟就突然自行摔倒在地,是意外事件。红颜公司举办的瑜伽训练班是进行科学的健身运动,教练指导规范,练习场地正规,场地多处有练习注意事项告示牌。当原告摔倒后,我们的教练又及时联系医院救治。 因此,原告受伤与公司举办的瑜伽训练课程内容、场地和训练指导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开庭时,被告红颜公司的两名证人出庭,证人均为与原告同班的学员。她们向法官作证:在瑜伽训练时,教练特别说明因有新学员参加,强调训练注意事项。 法官看到,在现场照片上,瑜伽训练场为木制地板,年轻学员练习时有垫子一张,场地周围贴有训练注意事项。 审理此案的法官判定:现有证据证实,红颜公司作为瑜伽健身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了木制地板的场地,配备给每位学员训练垫,现场有专业的指导教练,显然在训练场所方面已尽相应的保障义务。 此外,训练场地贴有注意事项。证人出庭证明,教练在教授过程中已告知学员训练注意要点,可认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保障义务无缺失。 尽管原告任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终审依旧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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