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制度要合理必须“有法可依”
    2008-01-21    作者:刘效仁    来源:大众日报

  目前,《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该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及支付机制。(1月20日《北京青年报》)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数字显示:近年来,我国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2003年以前一直在50%以上,2004年下降到49.6%,2005年降至41.4%,2006年更是仅为40.6%;资本回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则从以前的20%提高到2006年的30.6%。(1月14日《人民日报》)

    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趋于下降,资本所得不断上升,“利润侵蚀工资”现象萌生。

  分析可以发现,目前的长期处于低工资状态是系统性结构性的:税费在社会财富中占据较大比例;一些垄断性的大企业对资源、资金的过多占有,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社会保障程度低,也导致工资“竞相逐低”。但更应看到,在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中,职工群体尤其是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工资立法滞后,缺乏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强势企业挤压职工权益,甚至无情剥夺员工正当的劳动收入;最低工资标准成了“最高工资”,一些企业甚至采取提高计件工资数量、提高加班时间等变相降低工资;大量的临时用工,其养老金、失业保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欠缴。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认为,“最突出的结构问题是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两极分化有逐渐加大的趋势,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资本所得不断上升,劳动所得不断下降,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都与此有关。”
  近年来,职能部门采取了不少纠偏措施,包括推行薪金协商制度。但一个现实是,面对资本强权,职工却少有平等博弈的能力。一位在某垄断行业做劳务工的反映,“目前一个劳务工的工作量差不多是正式职工的三倍,但正式职工平常的工资却是劳务工工资的三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明显存在缺陷。
  所以,工薪制度要合理,必须“有法可依”。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单靠某一部法规很难奏效,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分配多数通过市场完成。目前,“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成“国策”,依据CPI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直到形成工资协商共决制,都需要立法积极作为,提供最基本最基础的保障。虽然法律无力根本解决“结构性问题”,但至少《工资条例》可以给职工一种制度性支撑,让无力者有所依恃,资本者所有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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