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两次反倾销获胜带来生存转机  
    2007-05-24    本报记者:王民 梁栋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6年,沧州大化集团TDI完成产量3.01万吨,实现利润1.38亿元,同比增长255.4%。今年1至4月,国内TDI价格继续高位运行,沧州大化集团实现产量10827吨。在此之前,沧州大化集团经历了连年亏损之痛,是两次针对进口TDI的反倾销诉讼成功,才使自己得以生存发展。据了解,沧州大化集团两次提起反倾销诉讼获胜,这在国内还是第一家。

国产TDI甫一露头即遭打压

  TDI是生产聚氨酯材料原料,聚氨酯材料是世界上应用最为广泛的聚合物之一,也是一种新兴高分子材料。上世纪90年代初,TDI技术一直被国外垄断,进口TDI充斥我国市场。直到1999年,沧州大化集团引进年产两万吨的瑞典设备并顺利投产。
  沧州大化TDI项目投产前后出现一个怪现象:投产前,国内TDI价格为2.4万元/吨;投产时,TDI的价格跌到2万元/吨以下;满负荷生产时,价格继续下跌;达不到满负荷生产时,价格有所回升。到2001年底,TDI价格一路下滑至1.3万元/吨,远低于沧州大化集团的生产成本1.8至2万元/吨。
  沧州大化集团董事长平海军回忆说:“当时,我们的TDI质量没有问题,也努力开拓市场。但就是卖不出去,仓库里外堆得都是货。”沧州大化集团管理层分析后发现,日、韩、美TDI生产企业凭借规模大、产量高、成本低优势向我国低价销售产品。

两次提起反倾销诉讼均获胜利

  2002年4月,沧州大化正式向原外经贸部提起对进口TDI的反倾销调查申请。2002年5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开始对此立案调查。2003年11月,商务部终裁决定,对日本涉案公司分别征收5%、4%和49%的反倾销税率;对韩国涉案公司分别征收3%、3%和5%的反倾销税率;对美国涉案公司征收28%、7%和28%的反倾销税率。沧州大化集团第一次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取得胜利。
  然而,由于对几家主要公司裁定的反倾销税率较低,进口TDI仍然以低价在国内热销。2004年12月,沧州大化集团再次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TDI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商务部于2005年2月立案复审。2006年1月,商务部决定调高对原产于日、韩企业进口TDI的反倾销税率,如日本三井武田株式会社和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分别调高至12.45%、60.02%。沧州大化集团提起的第二次反倾销诉讼取得胜利。
  沧州大化集团综合管理部主任刘文广介绍说,两次反倾销诉讼获胜后,国内TDI价格已由原来的1.3万元/吨,上涨到现在的3.9万元/吨。与此同时,国内TDI产能迅速增加,甘肃、山西、山东等地的国内企业TDI产能近7万吨。2006年,国内TDI需求35万吨,国产超过10万吨,打破了进口产品独霸天下格局。

反倾销是把双刃剑上下游企业利益应兼顾

  然而,反倾销制裁是把双刃剑,在保护国内某个产业的同时,又可能对下游产业造成损害。近年来,我国对进口苯酚、PBT、TDI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平海军说,这就需要向下游企业讲明利害,进口TDI价格低只是暂时现象,他们得到的只是短期利益,从长期看将会付出更大成本,从而赢得下游企业支持。正是下游企业的支持,为两次反倾销诉讼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河北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张建国分析说,化工产业是上下游产业链关联度比较强的行业,因此,实施反倾销措施一定要考虑对产业上下游之间产生的影响。他建议,在立案前,一定要建立由行业专家、涉案企业、上下游关联企业的联动机制;要认真进行产业链间的定量化效果测评与分析,充分评估实施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产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再做出合理的裁决;要加强对立案产品后续效果的跟踪调查分析,及时调整产业损害预警工作模式,完善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方式,尽可能地在扩大正面影响的同时,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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