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经纪业务将从“小证券”走向“大金融”
    2007-11-22    作者:商文 周翀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单纯“拉人、开户、炒股”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模式酝酿着进一步的转变。顺应业内日益强烈的呼声,有关部门正研究放开券商经纪业务范围,允许券商代销信托、保险等理财产品,并允许其收取“综合金融咨询服务费用”。
    “毫无疑问,拓宽经纪业务范围有利于券商迎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这实际上是券商进一步深化对客户资源理解、认识和开发,并提高服务质量的必然选择。”某大型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说,传统的经纪业务链“拉人、开户、炒股”三环节的模式显然没有做到对客户资源的有效开发,没有充分发挥券商“价值发现者”的作用,也没有体现出“服务”对于提升券商品质和业务的巨大作用。特别是与突飞猛进的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相比,券商急需延伸业务链、深化客户资源开发,因为“产品大家都可以卖,但投资者买谁的区别就大了”。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周到用“‘小证券’走向‘大金融’”来概括这种转变。在他看来,作为“后发者”的券商既有明显的不足,也有巨大的优势:不足主要体现在券商的营业网点数量太少,远远难以与遍地开花的银行网点相比,同时,多数中小券商的品牌认知度较低,难以如银行一样得到投资者的信赖和认同。
    “券商相对银行的优势,则主要体现在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等方面。”周到说,除人力资源优势,券商的研究团队基本上能够覆盖各个大中小营业部,走精、专的路线,银行则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
    对券商可收取“综合金融咨询服务费用”一事,业内总体看法并不乐观,主要的观点认为,从以往证券投资咨询、券商研究报告等券商卖方业务的实践看,内地市场尚缺乏支付咨询费的习惯和文化。因此,“可以收取”与“是否收取”、“收多少”仍然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扩大券商经纪业务范围,是行业实施第三方存管后出现的一种利益让渡或“防御性”措施。某券商研究机构人士认为,第三方存管实施过程中,银行从券商处得到了大量有价值的客户资料,如果券商经纪业务范围不放开,则在混业环境下,券商在竞争中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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