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着特有的资产管理优势,券商开始以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身份介入银行理财产品。此举与沪深等地近几年兴起的信托系私募基金可谓异曲同工,为券商开辟了新的生财之道。
券商进军新业务
在集合理财产品审批几近停止状态下,证券公司开始把目光转向银行等发行的理财产品。券商为这些产品作投资顾问,从而赚取管理费或业绩提成。 建设银行前不久推出的“建行财富”四号一期精选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中金公司就是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根据发行公告,投资管理人在管理产品过程中,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基于自身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据此做出投资决策。 此外,光大银行发行的阳光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同赢五号”产品,聘任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其有权根据未来证券市场环境变化趋势,主动调整不同类型基金的配置比例。 “由于银行相对缺乏专业理财人才,因此由券商利用其丰富的理财经验,为银行提供理财咨询服务或充当投资管理人,对银行和券商是一种双赢。”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 太平洋证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郭士英认为,从国际投行经验看,顾问咨询费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我国券商积极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也是大势所趋。“随着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方向不断靠拢,银行和券商业务的相互渗透将越来越明显。”
合作方式参照私募
券商与银行合作开发的这项业务,合作模式与私募基金类似。券商在收取管理费之外,可以根据业绩收取提成作为报酬,与私募基金性质相同。由于充当的角色不同,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不同,其获取业绩报酬的能力也就不同。 中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在“建行财富”四号理财产品的投资中权限将相对更大,其收益相应也会更高。根据“建行财富”四号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其产品管理费、托管费及信托管理费为每年投资本金的0.90%。同时,产品采用分成方式提取业绩报酬。根据产品发行公告中的业绩报酬计算方式,若“开放日前一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大于“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则业绩报酬按开放日前一日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减去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的30%提取。 而“同赢五号”受托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年费率合计0.85%,保管年费率为0.25%。若该计划于到期时或投资者提前赎回时,扣除各项费用后累计收益率超过12%,则对收益率超过12%的部分收取20%的业绩提成。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吴亮介绍,光大证券作为投资顾问将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但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具有否决权;光大证券收取投资顾问费,但若该计划到期时收益率为负,则光大证券承诺不收取投资顾问费。
法律上无障碍
去年在深圳、上海等地兴起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回报丰厚,对券商有很大吸引力。一位信托公司人士透露,信托私募产品的利益分配,一般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利润的80%,剩余的20%由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分成,两者所得比例为3%与17%。另外,也收取少量管理费,由信托公司、银行、投资公司按比例分成。 多家券商表示,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暂时不再放开审批的情况下,与银行合作推出理财产品是一条可行之路,一家创新类证券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券商为银行理财产品做投资顾问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由于该业务尚刚起步,“还要看监管部门的态度”。 据业内人士分析,虽然产品公告中并没有明确表示券商提取业绩报酬的比例,但此项业务将给券商带来丰厚回报。只要相关政策允许,券商以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的身份同银行合作,以私募基金形式理财的趋势会进一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