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宏观经济逐步恢复增长之际,如何促进内需增长,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改变目前相对畸形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提高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的局面。 笔者以为,在改革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中,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变化应当是改变初次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非常重要的一环。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的税制方式,对于工薪、劳务报酬、资本利得等分科目分别核定收入额和所得税率进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好处在于其计算简便,在核定单项收入总额及其扣除基数方面不存在太大的难度,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就是无法考量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结构在必要生活支出上的不同,从而导致在高低收入阶层收入来源结构存在明显不同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无法做到事实上的公平对待。例如,高收入阶层来源于资本所得的收入在个人总收入中的占比极高,但相对适用税率偏低且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对工薪收入的税收征收无法考虑居民的家庭总收入和支出情况,极易形成部分双方收入水平相差较大的家庭适用所得税率偏高的现象,对所有城市划定同一税收扣除基础也未能考虑到城市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 通过改变个人所得税制,依据家庭的总收入情况和必要支出负担综合核定扣除基础和适用的边际所得税率,将会有效的改变目前高收入阶层个税税率偏低而中低收入阶层个税税率偏高的事实现象,能够在个税收入总量不出现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对居民的初次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事实税收负担,增加普通居民收入,进而达到有效刺激居民消费的目的,对于调整和改变经济结构构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东航金融注册金融分析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