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4日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其中指出,对于侵害公众食品安全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将建最严处罚制度,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5月15日《新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简称《食品安全法》)各项修订摸准了当下食品安全问题的病灶,在升级到2.0版本之后,其运行效力值得期待。但我们也应知道,再完美的法律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善治,更为重要和关键的问题是,执法环节是否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恰恰在这点上,这次修法似乎着墨不多。向来弱势的执法环节,能否托得起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尊严与效力,是一个问号。
重塑食品安全格局,修法只是一个方面,完善和提升执法环节效能,也是应有之义。此次修法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建立“全过程管理”,这一修订显然是针对如今条块分割的“碎片化管理”而言的。若要形成“全过程管理”的监管形态,必须要重新架构一套匹配“全过程管理”的执法平台或者机制。
如何才能在食品安全诸环节中,将质检、工商、公安、城管、卫生、消协、媒体等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实现社会共治呢?各地相继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便是一个现成的平台。作为“协调议事与集体行动”的机制,各地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必须被赋予更大的权力和权威,使其有能力联络并实现部门协调与联合行动。惟其如此,完善的法律加上强力的执法,才有可能早日看到食品安全形势进入良性循环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