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幅度地提高了,加之对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明确,健全信誉制裁,通过将造假者信息输入身份证和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者“黑名单”制度,完善了食品质量的追溯制度,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与失信成本;同时对守法行为进行激励和奖励的“双向机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乱象丛生:从染色花椒、毒生姜到近期曝光的镉大米、毒皮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摧毁着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也遭受到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广泛诟病。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重树全民可以信赖的食品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比任何时候都来得迫切与重要。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来看,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大局已定,让公众对即将列入讨论通过程序的新《新食品安全法》充满了期待。
现行《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分段监管模式。然而现实中,“分段监管”演变成在食品许可和标准订立时“多头管理”,众多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谁都不管”、“谁都插手”并存的现象并备受公众质疑。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有了重大调整,从多部门各管一段,到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监管权责整合。而新修订的草案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改变了过去出现了食品安全事件,地方政府和监管人员都难以被问责的尴尬,现在,新修订的草案把追责的重点落到了地方政府和监管人员,避免了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与推责现象的屡禁不止。
长期以来,当出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公众对政府监管总抱有一种怀疑的态度与立场。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针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不科学、不公开、不透明,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时总是处于被动的境地,很难取信于民。而新修订的草案明确了“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这要求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要用一种“看得见”的方式监管,主动揭露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通过各种方式,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出现。针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后,用公众可以接受的信息发布向他们公开监测的结论,并跟公众进行风险交流,让公众认识到某一类食品的风险是什么,如何避免,在对该类食品的监管上,政府已经做了哪些有效的工作,还存在什么问题,以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信,提高政府掌控食品安全事件的公信力。
新修订的草案明确了“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幅度地提高了,加之对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明确,健全信誉制裁,通过将造假者信息输入身份证和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者“黑名单”制度,完善了食品质量的追溯制度,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与失信成本;同时对守法行为进行激励和奖励的“双向机制”。
食品安全需综合治理,法律是最后的手段,而调动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和热情,是打好食品安全这一场战役并取得全胜的根本保证,也是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处罚制度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