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定价应充分发挥卖方竞争机制
2014-01-21   作者:熊锦秋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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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人情报价、非理性过高报价对新股定价的干扰,证监会在此前的IPO新政中规定,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但到底剔除多少比例的最高报价并没有规定,这一制度空白使得发行人和承销商基本可以随意剔除一定比例的最高报价,由此发行人和承销商从而完全掌控着网下新股最终配售权。

  奥赛康高价发行并大量转让老股引起有关部门警惕,1月12日证监会紧急发布《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进行了政策补漏。随后有5家新股均暂缓发行,其中的众信旅游在暂缓后24小时就发布了发行公告,网下询价一口气剔除了96.33%的申购量,发行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四成,发行价格定在23.15元,基本上变成了“价低者得”。

  由过去的价高者得演变到目前的价低者得,应该只是暂时的情况,今后随时可能反弹。较低的发行价当然对申购者有利,但这不符合正常市场运行规律,世界上哪有竞买者价低者得的道理?若如此发展下去,那将来是不是要发展到投资者出价一分钱一股?现在的网下投资者已经有无所适从之感,因为承销商到底剔除多少比例的最高报价谁也难以预判,很可能既不是价高者得也不是价低者得,网下投资者到底该以何种策略去申购新股?没有了章法,那就只能乱报一通、撞大运去了,这样询价得出的发行价格,又有什么参照意义?比如某基金高价中签某只新股,之所以报这么高的价格是因为私下路演时拟上市公司向研究员透露,“只有报这个价格才能中”。

  新股发行“价低者得”完全是黑色幽默,这说明相关规则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取消网下询价这个环节,当然,由于当前市场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单独由买方来竞争得到新股,这可能导致卖方处于绝对有利地位,由此可以考虑改进措拖,要同时建立卖方之间相互竞争以讨好投资者的机制。

  笔者因此建议,在取消新股发行询价环节基础上,可以直接在网上让所有投资者进行竞价,由承销商以及发行人直接议定发行价,发行价不能高于同期同行业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90%。每次组织50家企业集中发行,将拟发行企业的发行市盈率、投资者申购率等指标排序,谁对投资者让利最大、谁最受投资者欢迎,就优先让其发行上市,排名在最后的10家企业该次不能发行。此次因为报价不够优惠没有拿到发行上市资格的10家企业,在批文有效期内继续竞争发行上市资格,超过批文有效期,需重新通过发审渠道拿批文。同时规定,每年新股集中发行只有若干次机会。这样不仅买方内部有相互竞争机制,卖方之间为了争取发行上市资格也有相互竞争机制,卖方需在获得上市资格与自己是否划算之间权衡。买卖双方都处于竞争之中,可以有效避免市场力量失衡带来的严重问题。

  对于每次集中发行中最受投资者欢迎的40家新股,由于新股价格已经在申购前约定,在考虑投资者非限售股市值和申购资金量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抽签方式来获得新股。可以看出,这个新股发行方案彻底取消了承销商的自主配售权,事实上,承销商自主配售本就不适合国情,“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很难控制,“卖方之间也相互竞争”、“价高者得”以及“抽签决定”新股配售,这些才是当下最为公平的新股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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