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就医小心事后索赔有风险
2013-12-17   作者:文海宣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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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受伤后借名看病 民事索赔遇尴尬

  因与邻居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杜女士将邻居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医药费一万余元。
  杜女士诉称,因徐某无故对其进行辱骂,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致自己面部及肢体损伤。此后,先后在外科及骨科接受多次治疗,共计支付医药费近一万元,因此徐某应予赔偿。
  徐某则称,当日二人确实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但当日双方撕扯过程中杜某的伤情轻微,不可能到杜女士自述的严重程度。此外,杜女士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以其实际的诊断报告、检查报告、医疗票据为准。
  庭审中,杜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在外科急诊时的病人记录表、诊断证明书、处方、收据以及在骨科就诊时的核磁共振成像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西药处方等材料。然而,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均显示为他人姓名。杜女士对此解释称,因医院挂号困难,她借用了邻居的身份证、社保卡进行就诊,所以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等均显示为他人姓名。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与杜女士因言语不和而发生肢体冲突,则徐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杜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中外科就诊部分,因相关病情记录、诊断报告与二人自述的冲突经过相吻合,故徐某应对这部分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000余元承担赔偿责任。但骨科就诊的相关检查及治疗费用8000余元,杜某虽称是为方便就诊而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就诊,但未能提供相关作证,这部分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住院登记他人姓名 工伤认定遇阻碍

  因受伤后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就医,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李某将其所在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因无法认定工伤而发生的工伤待遇损失近20万元。
  李某称,前不久,他在工作中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当日至医院就诊。但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公司陪同人员擅自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件为其办理入院手续,导致他在医院住院期间病历均显示为张某姓名,进而无法被认定工伤。因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虽认可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但表示在医院就医时,是李某未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码,所以为尽快就医,才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张某的身份证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因此,并非是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在医院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与本人不符,也并非是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工伤申报手续遇阻碍,所以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因无法做工伤认定而发生的工伤待遇损失。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受伤职工在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故工伤认定结论为工伤待遇核算的程序前提。现李某因故尚未被认定为工伤,故李某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及待遇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身份证及身份证号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表示,身份证件的使用代表着身份证所有人的特定民事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身份证件一经出租、出借,将会带来诸多难以预料的法律风险。
  身份证出租人、出借人可能会为实际使用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实际使用人,因实际身份与登记的身份证件不符,在办理理赔、工伤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等民事活动时,亦会面临难以举证的法律风险。
  前述两案件中,杜女士、李某在就医过程中,出于不同原因,均使用了他人身份证件,其行为一方面有违身份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给其自身后续的诉讼维权行为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严格遵守身份证的相关规定,在身份证件的使用方面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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