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后来的“孔夫子”赢不了在先的“孔夫子”
2013-07-17   作者:刘佳欣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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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孔夫子旧书网创建于2002年,且于当年注册www.kongfz.com域名,是现今全球最大的二手图书网络交易平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北京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孔夫子拍卖网(www.kongfz.cn)的域名。二域名中主要部分“kongfz”于2011年被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为商标,该公司为此起诉孔网时代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余万元。
  老派农公司诉称,其依法持有KongFZ注册商标,孔网公司使用KongFZ.cn域名和KongFZ.com域名与该注册商标相同,足以造成误认。孔网公司为商业目的使用与老派农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故意造成混淆,误导网络用户。其次,孔夫子网上拍卖技术服务是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的笼统概括,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孔网公司未经许可把“KongFZ”作为商标突出地使用在其网站每个网页上,意在宣示其服务的来源或标识,起到商标的功能,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孔网公司停用其域名、停用“KongFZ”作为网站商标;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余万元。
  对此,孔网公司辩称,其使用kongfz作为域名是合法的,不构成对老派农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老派农公司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且孔网公司早在十年前就已注册了该域名,对该域名享有正当权益,正当使用域名不可能造成误认。老派农公司是恶意诉讼,意图获得不正当利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派农公司未举证证明kongfz.com的域名所有者是孔网公司,同时该域名实际使用时间远远早于老派农公司商标注册核准时间。我国域名管理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kongfz.cn域名早在2003年即已注册,而直到2011年12月28日,原告的“KongFZ”商标才得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远远晚于孔网公司的域名实际使用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但是,从该条内容分析,其适用的是商标注册在前,域名注册在后,并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关于认定被告注册、使用相关域名构成侵权或恶意的规定,针对的是权利人商标注册在前、被告注册使用域名在后的情况。
  上述案件中,老派农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晚于相关域名的注册使用时间,孔网公司在域名注册后一直以此域名来运行相关网站,相关域名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孔网公司对相关域名的注册使用存在商标侵权恶意。相反,孔网公司对相关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这种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孔网公司在网页上也是完整标注使用相关域名,并非对老派农公司商标的非法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派农公司的诉讼请求。
  老派农公司曾以营业执照被吊销无营业收入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诉讼中,法院根据情况责令其先行缴纳部分诉讼费1000元,剩余的诉讼费四万七千余元,法院判令由老派农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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