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问世。(11月23日《法制日报》)
长期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民间借贷风波频发,这与民间借贷行为和监管缺乏法律法规保障密切相关。该条例对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业务范围、信息保密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这三类主体是指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及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关于利率,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进行监测、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检查,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民间融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诚然,现代市场经济是以独立自主的企业为主体的自由交易经济,但市场经济是不会“自我维持”的。法治可以约束政府的公权力,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法治还可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倘若没有法治的保障,那么从根本上讲产权是不安全的,企业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可能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作,经济的发展也不会具有可持续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建立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框架。目前,民间借贷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实践,屈指可数的相关法律规则也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的立法缺陷;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也缺位。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治化轨道。《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将来制定《民间金融法》作了积极探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地方立法范本。
当然,在加强民间金融立法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发挥司法为民间金融改革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金融审判庭,以专业化审判强化司法保障。还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以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可以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的法律风险,优化民间金融的法律环境,解决民间借贷法律纠纷。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作为先行先试的地方性法规,温州《条例》将民间融资引入法治的渠道,有望将民间资本由暗流涌动变成阳光操作,发挥法治在规范、支持和保障民间金融改革发展上的重要作用,具有制度破冰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