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投机欺诈需要严厉的事后追惩制
2013-10-23   作者:陈东海(东航国际金融公司)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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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最近美国司法部和金融监管机构与华尔街金融巨擘摩根大通公司可能达成一份和解,由摩根大通公司支付一笔和解金,以了结美国监管部门对于摩根大通公司的民事调查和指控。但是,对于摩根大通公司的刑事调查可能还会继续。

  这次和解案件至少有两个看点,值得社会注意。第一是和解金额近乎天文数字。美国监管机构与摩根大通敲定的和解金额高达130亿美元,拟议的协议包括以40亿美元和解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的申诉、40亿美元用于消费者救济、50亿美元用于支付罚金。过去对于金融大鳄们的处罚或罚金,数亿美元或十数亿美元已显得数额巨大。据悉,FHFA还打算将摩根大通和解案作为继续调查其他大型金融机构的一个范例,手里有一长串的针对大型银行的未结诉讼。2011年FHFA起诉了18家银行,称这些银行在逾4年的时间中向房利美和房地美出售了大约2000亿美元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没有充分披露风险。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甚至面临575亿美元的索赔。

  第二点是,摩根大通公司遭遇此罚并非因为自身销售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原因,而是因为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应当时布什政府的请求收购了陷入破产风暴的五大投行之一的贝尔斯登和华盛顿互助银行,这两家金融机构在危机前销售了大量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给房地美和房利美,从而引起追责。从第二点来看,摩根大通有代人受过的性质。

  如果摩根大通在危机前没有销售抵押支持证券的话,或者没有造成投资者和社会的损失,其本身不应当追究,但是无疑贝尔斯登和华盛顿互助银行是应当被追责的。既然摩根大通接收了贝尔斯登和华盛顿互助银行的资产和负债,那么先代位偿付和解金与罚款也是应当的。摩根大通完全可以在与监管机构的官司了结以后,与政府商谈之前应政府之邀而救助二家机构引起的追责费用问题,寻求补偿,再向原贝尔斯登和华盛顿互助银行的管理层、股东和债权人追责。

  摩根大通向原贝尔斯登和华盛顿互助银行管理层尤其是中上层追责,理由充分,而向原股东和债权人追责理由未必那么显然,但其管理层的权力和行为是建立在原股东和债权人提供的资源以及同意默许之上的,没有股东和债权人提供的资源及其同意、默许,原管理层也就做不了那些事情,所以必须有难同当。如果没有这些连锁追责,摩根大通显然是难以承受这么大的惩罚的。

  由此看来,美国监管机构对于摩根大通及未来众多机构的追责,可能成为推动金融体系利益和分配关系得到矫正的重要推力。金融机构、房地产机构等容易制造泡沫的行业一直都是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的最大受益者,但是却不承当相应责任。这种不公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和其他制造了泡沫行业,与社会其他行业的利益分配扭曲,社会财富不当地向制造泡沫的行业倾斜;二是这些泡沫行业的顶尖管理层又攫取了行业内利益的相当一部分;三是这些机构给社会和经济系统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但是却在引发危机后基本上不承担责任,他们往往在危机爆发前已经功成身退,甚至可以利用政府救助资金大发横财,如美国华尔街在利用政府救助资金稳住局势后,有的大发花红,有的利用救助资金享受,招致广泛的民怨。

  所以,建立事后巨额追责制度,将矫正金融和其他泡沫行业不当的利益分配关系,对金融业和其他泡沫制造行业的行为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令其不再追求短期的业绩。这种机制一旦建立将有助于金融和经济系统平衡平稳运行,经济周期往往是长期的,房地产的周期可能是长达10年甚至更长,严厉的事后追责制度将矫正那些无限冒险和“捞一把就走”的普遍的行为模式,让利益与风险匹配起来。

  在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不少监管当局也试图建立一些事前的监管机制,限制金融和其他行业的业绩冒险行为,如限制天价薪酬等,但是这些难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建立事后的、长期的、巨额的对于管理层、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的追责制度,才有可能从动机上根除泡沫的产生。“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屡试不爽的、最终会起到作用的因果法则,在金融等行业该法则也应该最终会发挥作用。建立严厉的事后追责制度,就是这一法则的要求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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