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故意错鉴作品属经济欺诈
2013-09-11   作者:林明杰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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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艺术网最近邀请一些著名艺术家参与其“艺术品鉴证备案”。有质疑认为,艺术家对自己作品的鉴定不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因为人们不止一次发现,有的艺术家出于个人面子和利益考虑,将市场上出现的自己的低价作品一概斥为赝品。后来出现了硬证据证明作品确实是其作品后,有的艺术家声称记忆有误,有的则不予回答。该观点认为,艺术家鉴定自己的作品真伪,如同运动员兼任裁判员。
  这样的情况存在,在艺术圈里已不是新闻。而且,除了将自己的真作鉴定为假,还有的艺术家出于情面或者利益,将仿冒自己的作品鉴定为真。
  但,我还是认为艺术家本人在鉴定自己作品真伪的程序中具有天然的权利。如果艺术家对自己作品真伪都没有发言权和鉴定权,那谁比他更有权威性?专职的鉴定家难道就不会发
  生出于个人利益而枉判的可能?
  凡是人就都存在人性的弱点,只要条件合适,这种弱点就可能衍化成丑恶乃至罪恶。关键是我们要深刻体察人性弱点的种种可能性,设置相关制度制衡之。
  对健在的艺术家作品鉴定,我们不妨设立这样的程序:
  毫无疑问,艺术家本人应该拥有“第一程序”的权利,这是最有效、最可信,也是最便捷的。但谁都没有绝对权利,还需要有其他“权利”程序来制衡。如果没有质疑,他的鉴定就自然生效。但如果有人对艺术家本人的鉴定质疑,还可启动其他程序,譬如材质鉴定、笔迹鉴定、旁证鉴定以及第三方专家鉴定等。
  如果其他鉴定或证据(如权威出版物等)证明艺术家本人的鉴定是错的,首先必须纠错,并挽回影响。
  如果有证据证明艺术家是出于个人利益故意错判,则需启动法律程序。这涉及欺诈,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声誉,扰乱了艺术品市场秩序。
  除了法律追究之外,艺术家组织譬如美协等,应该将这样的艺术家除名;拍卖行、画廊、经纪人的协会组织应该采取一致行动,拒绝经营该艺术家作品;大众传媒也要将这样的艺术家放上“黑名单”,小心对待。
  综合上述手段,艺术家自然明白,故意错鉴自己作品等于是经济欺诈,这样做会葬送自己的事业生涯。谁还敢这样做?
  为什么我们这里屡禁不绝、肆无忌惮的艺术品市场猫腻,在那些制度健全的国家就鲜有所闻呢?因为他们的制度摆明了告诉你:撒谎你撒不起!
  质疑不意味着否定,而是完善。剖析人性之善恶,制约其恶,诱导其善,这是制度设立的根本法则。如果我们连维持一个小小的艺术品市场健康、诚信、规范运行的制度都制定不了,就罔论其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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