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气候危机和金融经济危机的双重压力下,发达国家似乎已经意识到低碳经济是化危机为契机、打造新的竞技舞台和国际规则的关键,从而展开了一场从理念、制度、技术到生活方式的低碳经济创新工程,其中制度和政策是核心。虽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发展重点各自相异,但其基本精神和核心要素给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向低碳经济转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走在低碳经济发展前列的国家不约而同地在制定发展计划时将能源和环境问题放在优先考虑地位,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主要体现是都制定了促进低碳发展的国家计划。如英国的《能源白皮书》;美国的
《全国气候变化技术计划》(NCCTI)以及成立了气候变化科技整合内阁委员会(CCCSTI);日本的《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等。不仅仅将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当作负担和包袱,而是将低碳革命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将低碳经济发展与刺激就业、技术发展、社会转型结合起来进行长期计划,以领导者的姿态参加低碳革命。
发达国家为保证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展模式的顺利转型,围绕低碳技术创新与发展新型清洁能源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创新与法律体系建设,将温室气体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以法律的形式义务化,形成较为完整的低碳法律框架。其中既有国家层面的一揽子法案,如英国的《气候变化法案》;2008年欧盟议会审议通过的应对能源与气候变化的一揽子政策法案;美国的《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日本的《地球变暖对策推进法》等。也有为实现一揽子法案和国家计划提供配套支撑的各行业、各领域专门法案,如英国的《气候变化税和排放交易方案》;欧盟的《欧盟碳交易机制修改指令》、《碳捕获与封存(CCS)指令》;日本的《日本碳抵消指南》等。
为保障气候变化法律的效果,发达国家采取了强有力的财政税收等政策手段作为立法手段的补充。低碳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低碳技术政策,包括碳减排技术研发、应用和转让政策,碳封存技术政策,低碳技术标准等;低碳产业政策,包括鼓励低碳产业发展、低碳产品生产、限制高碳产品生产与进口等政策;低碳消费政策,包括绿色包装、绿色采购、绿色物流、绿色社区等政策。发达国家的低碳政策中以鼓励新能源开发和提高能效为重点,尤其是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和转让。
除应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杠杆,大力发展清洁发展机制(CDM)、碳交易制度之外,大部分欧盟国家已经开始征收碳税,通过对商品和服务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课税,提高企业成本、减少碳排放、增加政府发展低碳经济资金。日本在碳税方面则相对保守,因为不少议员认为开征碳税将给国民和企业增加过重的负担。
发达国家还针对不同行业分别出台详细的控制或鼓励政策,比如日本在汽车产业对燃油和汽车碳排放实行严格的管制标准,制定节能控制指标,通过合理地减免购车税、开征燃油税等方法来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汽车,对部分污染严重、油耗未达标的汽车进行取缔、罚款或一定的交通限制;欧盟在建筑节能方面,提高新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加强建筑认证方面对于建筑能耗的重视,对建筑进行节能评级,对开发节能建筑的地产开发商进行减税鼓励措施,对购买节能住宅的居民提供优惠的抵押贷款、减税或补贴政策等。
通过政府推动、市场拉动,许多企业自觉设定减少碳排放的目标,还有一些企业改变了运行方式以利于提高能效,重视开发和使用低碳产品,主动使用可再生能源与新型清洁能源,增加研究与开发(R&D)投入,加快技术开发的速度,通过为市场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技术产品来实现企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的双重目标;在社会层面,社区和广大居民成为节能减排、低碳消费的自觉履行者。低碳社会的实现需要社会系统和国民行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发达国家在唤起国民意识和生活方式的低碳转向方面也做了许多努力,如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并及时对国民公布信息,在消费领域推进“二氧化碳可视化”进程,推行碳抵消制度,鼓励国民节能减排,实现低碳教育的全年龄段覆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