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布通知下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以进一步支持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减轻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
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减轻证券公司经营成本可以理解,但如果因此牺牲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就值得商榷了。毕竟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下调券商缴纳保护基金比例,等于减少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收入来源。
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不矛盾,而且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必须建立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如今为了支持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居然要下调券商缴纳保护基金的比例,难道说是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妨碍了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显然不是。如果券商的创新发展要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这样的券商创新不要也罢。
即便下调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对于减轻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的意义也是有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是营业收入的0.5%—3.5%;《补充规定》明确的缴纳比例是0.5%—5%。对于AA级与A级证券公司来说,由于其缴纳比例本来就低(最低为0.5%),下调对其经营成本的影响微乎其微。
其实对券商来说,目前节支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增收。对管理层来说,则要为投资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券商增收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果不去追求增收,而是考虑通过下调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来节支,显然是本末倒置。
当然,这里还涉及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用途的问题。证监会为什么要下调券商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保护基金“够用了”。因为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主要就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如果仅仅局限于此,投资者保护基金确实没有必要“做大”。但这实际上是投资者保护基金功能不完善的表现。笔者认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理应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承担起对投资者非正常投资损失的赔付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