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点一年多之后,深圳碳排放交易市场将于今年6月17日正式启动。此前,北京、上海、广东先后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全国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陆续由制度设计期进入实际操作期。与此同时,环境保护税法也正在履行部门会签程序,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税范围。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为完成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目标,我们需要选择有效的减排措施。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各有利弊。碳交易的优势是碳减排量确定,减排激励性强,可以催生碳金融,引导大量资金参与减排,通过交易使全球不同地区减排成本降低;劣势是碳价格波动频繁,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体系正常运转成本高,对未来变化适应性较差。碳税的优势是碳价格保持稳定,可为政府提供低碳研发资金,透明度高,便于监督,实施方便快捷,灵活性、适应性强;劣势是碳减排量不确定,减排激励性弱。 不过,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并不对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国民观念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在制定减排政策时不宜采用单一模式,而应综合运用两种机制。一方面,大力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灵活性,促进企业自觉减排、节能。目前,世界各国纷纷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有利于我国和国际市场接轨,了解和熟悉国际市场新的碳减排规则,促进我国产业技术的革新,激励我国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另一方面,由于碳税的征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为了将影响降到最低,企业会想方设法转变生产方式,因此征收碳税有利于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的步伐。由于征收碳税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政府可将其用于研发节能减排的技术和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上。 在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计划对未征收碳税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大趋势下,为了缓解碳关税的压力,协调好经济、能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巩固在国际上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我国征收碳税料也无悬念,只是时间问题。碳排放量的核算和计量、二氧化碳的统计体系都还在构建之中,目前开征碳税仍存在一些困难。碳税征收的范围,是统一征收还是采取有差别的税收方式,也尚需讨论。刚开始开征碳税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有税率已很高,税赋负担比其他发达国家重的现实,因此,开征时税率不能定得过高,防止征收碳税对我国高耗能企业和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较大冲击。工业化进程中的能源需求很大,碳排放量也很大,发达国家早已完成了工业化和信息化,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工业化进程正在加快,对能源需求还在不断增加,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在同一起跑线,如果同时开征碳税必然会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在开征碳税时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考虑到企业是否具有承担碳税的能力,征收碳税对经济发展,保护环境都很重要,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经济,也不能以环境破坏为代价发展经济。 总之,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对未来行为结果的约束,而碳税是对未来行为的约束。因而,在政策实践中,可以统筹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的机制设计,采用混合模式扬长避短,达到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目的。 短期来看,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碳税,我国如果实施高税率必然会对国内的高耗能产业以及出口产品竞争力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实施较低的税率,并将这部分税收收入用于技术研发和产业补贴。这样既可以避免国际碳关税压力,又不会因为碳税的征收而对经济造成太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强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研究和建设,推动我国本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长期来看,通过对碳税政策的研究,以及对其他基本开始实施碳税政策的国家具体实践的观察,我们对不同税率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会渐渐有所了解,到那时再出台并实施具有减排效力的碳税政策想来就不会对经济造成太大影响。同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也将趋于完善,实现两种减排机制的有机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加强政府的税收调节,可以努力实现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目标。 鉴于国内的资源税改革尚未全面推行,为了给碳税开征留下一定的过渡期,大的税制改革不能过于密集,有关的碳减排政策也需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需要适时择机出台,有关碳税制度建设的研究还有待继续深化。因此,在具体步骤上,笔者设想,我国可在燃油税费改革、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在“十二五”后期或“十三五”初期择机开征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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