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药猖獗源于惩罚过轻
2013-02-05   作者:马立群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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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各地公安机关屡屡破获制售假药案件,一批不法分子纷纷落网。此举有效地净化了药品市场的环境,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可喜可贺。
  然而,我们在庆幸自己免受假药侵害的同时,是否需要认真思考一个问题:制售假药违法行为何以如此猖獗?对这个问题,有人归于利益驱动,有人矛头指向地方保护,有人责怪各执法部门协调不力,还有人抱怨缺乏相关警示……。笔者认为,制售假药猖獗的根源是惩罚过轻。
  制售假药是一种谋财害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结果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对制售假药违法的犯罪行为,刑法上一直存在着量刑偏轻的情况,致使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成本过低,难以实现打击违法分子嚣张气焰、惩罚犯罪的目的。2011年2月,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较大修改,减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可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这样的条款似乎仍然无法彰显国家惩罚医药领域严重犯罪行为的决心,客观上造成制售假药者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
  对比一下,刑法对同样是危害生命的涉毒犯罪惩罚就严厉得多。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试问,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有哪个不超过1000克的?大规模的制售假药行为坑害了多少人的生命,掠夺了多少人的钱财?正是在这种“有贩毒利润、无贩毒风险”的暴利驱使下,制售假药者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干尽伤天害理、丧尽天良的勾当。
  治乱须用重典。只有首先在立法层面上传递出明确的信息,加大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再辅以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及执法部门的到位执行,才能真正有效地震慑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让大家从此远离假药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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