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票难,退票也难。如果原票丢失,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必须原价购买一张新票,并乘坐这趟列车,直至完成旅程后,才可持证明,将新买的车票退掉。有退票的乘客对此大为不解:既然是实名制购票,所有信息理应齐全,何以退票还如此“不近人情”?
从铁路部门的角度考量,退票制度设计得如此复杂和“功利”,一是可以堵住“黄牛党”凭一张身份证多次购票的寻租空间,二是减少大规模退票造成的运力浪费和利润流失。这样的出发点不能说错。“黄牛党”的空间越小,作为稀缺资源的春运车票就越容易达到尽可能的分配公平和价格稳定;在客运常年亏损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也需要考虑盈亏问题。
不过,从乘客的角度考量,把退票搞得如此复杂,未免显得过于粗放。首先,乘客既已购票,就应视为与铁路部门的营运合同生效。除非特殊情况或特别约定,购票者理应拥有“后悔权”,有权利退票。这也是通常的行业惯例。
其次,收取退票手续费本身,已经体现了对于失误者违反合约的“惩处”,以及对新增管理成本的弥补。再用复杂程序“为难”退票者,多少折射出了行政管理的痕迹。
再次,即使我们对抢票者的行为认定有违公平,但是,对其退票的“惩处”,也不应由其他没有“占票”的合情退票者分担。由于每个乘客都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原因退票,因此,这种不合理惩处的普遍实施,实际上只是降低了营运者的管理成本,但却提高了所有乘客的成本。如果能把为退票付出的精力、时间都换作可量化的钱,就会发现这类似于强行加价。
那么,在春运的特殊国情以及铁路运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既能方便群众退票,又能防范住“黄牛党”或“占票族”不利用这一便利牟利或过多占有票源?
有人说,在方便退票的同时,应该规定春运期间一张身份证最多购买一次同一方向的火车票。通过限制性购票措施达到抑制占票冲动和“黄牛党”活动的目的。这是令人遗憾的想法,试想一下:哪种商品是通过限制需求达到供需平衡的?
如果不把售票视为专权牢牢攥在自己手里,而是选择有市场品牌的企业分利合作,那么为了赢得售票业务,合作企业就会提高包括快捷退票在内的服务水平。此外,经过正当程序适当提高退票手续费用,同样可以起到抑制投机的冲动。
方便乘客退票,不存在技术障碍,怕的是思维不愿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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