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1月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对夫妇利用开网店的便利,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收取每张10元的手续费,近日他们却被铁路警方以“黑票点”查处,夫妻二人被刑拘。一些购到火车票的外来务工人员为这对夫妻叫冤,“10块钱手续费能帮我们买到票已经很好了,怎么还被刑拘了”。 是否应当认定违法犯罪,关键是这对夫妻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倒卖车、船票”中的“倒卖”行为。如果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倒卖车、船票”中的“倒卖”行为,即使买票的一方没有任何意见也不影响定罪;如果不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倒卖车、船票”中的“倒卖”行为,那么公权力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 “倒卖车、船票”中的“倒卖”行为是“大量购入车票、船票后再高价出售的行为”,见周道鸾、张军著《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402页。再通俗一点说,就是行为人把车票买到自己的手后,再将这已经属于自己的车票卖给其他任何人。这在火车票没有实名制之前是很容易的。 但用他人的身份证订购火车票加10元钱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倒卖”行为?此种情况下,订票的人只是一种帮忙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来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这种委托代理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和有效的。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取手续费或者其他什么费用,法律上都没有禁止。因此,在火车票实名制条件下压根就不存在“倒卖”的余地。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船票”而没有规定“倒卖”飞机票,就是因为飞机票一直是实名制的,因而从根本上就不存在“倒卖”的条件。 有人认为火车票属于专营商品,未经过批准是不能经营的。其实,无论火车票是否是专营,替他人代购只是一种帮忙和代理关系,根本就和经营搭不上界。 打击犯罪是公安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的义务;同样,保护人民同样也是公安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的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之后,就不能再按照以往习惯的作法来看待某些类似的行为,尤其是这种行为还受到人们的欢迎,而且并没有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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