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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褚福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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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当务之急 |
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逻辑性、紧迫性与可行性。
第一,必要性。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就是要解决因统筹层次低带来的制度不够规范统一、各地的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基金规模效应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解决以上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的直接目标。
第二,必然性。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必然性。在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力流动频繁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顺畅转移,影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而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基金存储分散,贬值严重,规模效应低,没有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率,从一定意义上也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对接,发挥基金的规模效应,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三,逻辑性。在劳动力全国性频繁流动的大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具有内生逻辑性。劳动者不论在哪里参加养老保险,不论把钱缴到哪个地区,所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是劳动者的权益。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就是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全国共享,基本养老风险全国共担,这是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四,紧迫性。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因此,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是“十二五”期间的工作任务,必须抓紧研究落实。
第五,可行性。根据经济学家预测,未来20年我国经济仍然处在快速增长的黄金发展时期,也是乡村城镇化、农业工业化、农民市民化发展的历史时期,各类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参保意识会不断提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水平也会有较大增加。因此,即便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背景下,制度内的缴费能力也会不断增强,为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提供保障。
尽管在全国统筹方面具备了一定条件,但应当充分估计到此项工作的难度。回顾历史,1992年就开始探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但直到2009年底,才基本建立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制度框架。说明制度推进之慢,面临困难之多。经济原因应当是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管理原因应当是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一些落后地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大的地区,在推进统筹层次提高方面的进展要快一些;一些发达地区、中央财政没有转移支付的地区,在推进统筹层次提高方面的进展要慢一些。在省级统筹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会遇到较大困难,应当不断巩固省级统筹成果,稳步推进全国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