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宜放开
2011-12-01   作者:谈儒勇 车遵钊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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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8月以来,福建福鼎市点头镇陆续发生民间标会“倒会”事件,并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周边乡镇。据悉,一名参与人员因被逼债跳楼自杀,当地政府称,“倒会”涉及会众6000多人,资金规模1.9亿元左右。
  其实,民间借贷如果能够阳光化,政府就可以在危机的源头期介入,对借贷双方的利益都能提供切实有力的保护。然而,让政府无奈的是,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地下化,政府往往只能在危机全面爆发时充当“清道夫”的角色,政策往往成为了马后炮。地方政府和民间何尝不想让民间借贷阳光化,然而,正是由于制度的缺陷,使得民间借贷的双方又极力回避阳光化。
  受管制的利率可以被认为是造成如今民间借贷困局的根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超过4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此意见,可以说当下的民间借贷资金的大部分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若想走出阴暗的角落,降低借贷利率是前提。然而,民间借贷普遍存在的小额借贷以及极高的违约风险决定了低利率将无法覆盖借贷的成本,低利率无疑会打消资金供给者参与借贷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大量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规渠道筹集到资金,他们往往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在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共同作用下,民间借贷藏于地下,不愿接受政府的监控成为必然。
  政府对利率管制的动机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善意的制度安排,然而却弄巧成拙,利率管制使得他们处境变得更差。因为在利率管制下,商业金融机构变得“嫌贫爱富”——针对弱势群体的放贷有着违约风险高、放贷规模小使得单位成本高、相对分散使得监督成本高等问题,正规的商业金融机构在低利率环境下没有动力与他们发生业务关系。在这种环境之下,众多的中小企业只能寻求地下金融的资金支持,而脱离了政府监管的地下借贷市场往往容易走向极端。由于地下借贷市场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放贷人只好寻求政府之外的力量来保证借款的收回,这样又加大了借款人的成本。到最后,众多的中小企业取得资金的成本反而更加高昂,这远非政策的初衷。
  其实,适当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可以从根源上改善当今民间借贷的乱象。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高利率并不是危机蔓延的罪魁祸首,无监管的放任状态才应该为此负起全责。
  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来说,放松了的利率管制将使得参与民间借贷的双方走出地下没有顾忌。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有了规范化的制度保证,资金的供给会增加,在竞争的作用下,借贷利率反而会下降。同时,由于有了政府介入,借贷的双方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因此可以摆脱黑社会的阴影。
  对于众多还处于融资难困境中的中小企业而言,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市场将极大地增加它们的造血功能。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市场将在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间架起一座桥梁,这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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