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安全需要强大的法律保障
《经济参考报》举办“海上环境事故与生态安全”研讨会
2011-10-14   作者:本报记者 梁嘉琳 金辉 高伟/采写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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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曹明德:
  应允许社团依法发起环境公益诉讼


曹明德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环保类社会团体,向康菲公司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如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已在今年年初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起诉中一审胜诉。环保部网站指出,这是我国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首例胜诉判决。
  对于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的是责任主体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条例,可以确定被告是作业方康菲公司,至于是否涉及其他责任人,比如中海油或者石油保险公司等,应该由法院根据补充证据和诉讼进程,决定是否追加被告。
  其次,在原告主体方面,由于本案例适用国内法,不涉及国际法,所以法理上NGO也是比较恰当的原告主体。国内一些环保NGO在这方面已经有许多成功案例。NGO尤其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利于避免公民个人的“滥诉”可能性。
  此外,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0万的最高处罚金额,与康菲溢油所造成的损害是不相称的。因此,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来看,这个案例主要的责任部分应该是民事责任,其中占最大比例的则是生态损害部分。
  英国石油(BP公司)造成的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爆发后,美国政府曾经考虑追究BP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尽管目前为止尚未落实,但其策略非常有效,对肇事者形成了很大的威慑力,最终促使BP公司迅速成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83条也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即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以七年有期徒刑。至于本案是否涉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的问题,最高法院可出台司法解释,因此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司法技术上的障碍。
  在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责任方BP公司为了节省700万美元而抓紧钻探工期,采取了一种施工最快的、成本最低的施工方案,最终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奥巴马政府在长达80天内无能为力。这些教训都值得我们反思。
  渤海湾溢油事故提醒我们,当前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亟待完善,以前“重开发、轻保护”的指导思想应该调整为“重保护,慎开发”。必须重视海洋环境事故的预防,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机制。另外,我国化石原料的对外依存度过高,现在中国大约有一半的石油依靠进口,应该要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提倡低碳消费,绿色消费,减少对化石原料的依赖。
  这起事故还暴露了我国在处理环境事故中公共参与方面的软肋。公众参与首先应该做到信息公开,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乃至事故责任人要及时披露信息,对此,法律必须要有更明确的规定,如果拒绝披露或者迟延披露,有关方面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世界经验来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这是走向环境法治的必由之路,从更宏观的视角上,也是中国走向法制社会的必由之路,这样既可以解决政府资源不足的问题,不需要环保局24小时不吃饭、不睡觉去盯着全国亿万家企业,同时也能解决了“猫不抓老鼠”的权利寻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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