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自纠治不了公路乱收费
2011-06-15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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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强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据称,此次的专项清理活动将自2011年6月20日开始,至2012年5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检查复核、总结完善四个阶段。公路乱收费问题由来已久,俨然顽症。各部委三令五申,通知、意见没少下发,行文中也没少“坚决”、“严格”,但乱象依然。究其原委,就在于“言禁”多于“严禁”,要求“自查”多于他律,终致历次清理收效甚微。前车之鉴尤在,不可不察。对此次的“自查自纠”恐怕仍难以乐观。
  对收费公路进行调查清理其实并不难。国务院颁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路桥费。”依此,除了符合“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这三项条件外的其他二级公路收费,均为违规。
  二级公路以上的路桥通行收费是否就合法合规呢?未必。因为行政收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利用公权力在掏公众的钱包,为防止行政权对私权的侵犯,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 与路桥通行费相关联的法律,就是《公路法》。该法明确了三类“收费公路”,分别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其中,第一类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第二、三类则被统称为“经营性公路”。
  法律虽然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开了口子,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对收费期限进行了严格限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如果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而据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不少“政府还贷公路”早就还清了贷款,却迟迟不愿终止收费。有的则假借外商名义将“政府还贷公路”人为操作成“经营性公路”,但资金来源事实上还是以国有银行的贷款为主,如此“暗渡陈仓”只为再延长收费10年。
  公路乱收费之所以成为顽症,一是有利可图,而且是暴利;二是有责不究,而且是基本不究。多年来,我们可曾在公共媒体上看到过一例——哪怕是一例——官员因公路乱收费而被免职或被刑责的个案?有利可图又不用担责,地方自然要收,而且要收得多、收得高、收得长久。至于收了费用作何处,却又遮遮掩掩,不愿示人。当然,可能的原因在于,根本无法示人。
  所以我的建议是,中央调查组摸清收费公路的底细后,应在交通部网站上对合法的收费路段全部公开,且附上收费期限。各合法收费路段也应在收费站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依据与收费期限,甚至可以考虑制作收费终止倒计时公示牌。对于清查出的乱收费项目,除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追责外,构成的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宗严厉追责的个案,远胜过文件中的千百个“坚决”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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