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一价”如何被规避?
2011-05-03   作者:吴睿鸫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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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从昨日开始新建商品房销售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为每套房明码标价,但是从各地记者调查来看,像广州、长沙、石家庄、郑州、武汉等城市,政策执行力度欠佳。据内部人士透露,也是“明码标假”,这意味着,商品房明码标价约束力有限。(综合昨日《长江商报》等报道)
  其实,国家发改委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变相抵制“一房一价”早已遇料到,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按常理来讲,有了严厉的处罚和缜密的监管,经营者应该认真遵守“一房一价”才是。然而,政策缘何被规避?
  根据一房一价政策,每套商品房一个价格,开发商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房屋成本、开发商利润情况并不了解和知晓,因此开发商有很多手段来应对和规避。比如说,有的开发商申请预售证时上调楼盘原有预估价格,待开盘时再打折促销,有的开发商把原来的高价房收起来不卖或根本不申请预售证,即使有开发商因楼盘涨价需要到房管局备案,这个备案也能轻而易举地攻破。
  值得欣慰的是,最近,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已经到地方对房地产市场的成本、利润和价格等情况开展调研,计划综合考虑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外可借鉴的做法,将商品住房列入禁止牟取暴利项目,严厉打击不法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的行为。倘若这项配套措施能顺利实施的话,就能有效保障今后的房价“不注水”,变得货真价实起来。
  除此之外,还应明确处罚标准。尽管2008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经营者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最高可罚50万元,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可罚100万元。但是,依据这条新法规,对开发商不明码标价行为,不仅规定的模棱两可,而且处罚也难以撼动开发商皮毛。因此,笔者觉得,国家层面有必要对商品房明码实价,特别规定更加严厉且详细的公共政策以及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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