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来临之前,传出一个好消息: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表示,汽车管理召回条例正在加紧立法工作,有望于今年内出台。 当中国快步进入汽车社会,保护车主权益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与快速增长的汽车消费相比,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仍显滞后,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突出表现之一即是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残缺。 近年来,丰田汽车召回中的“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一次次刺痛中国消费者,很多中国的丰田车主感到被忽悠、受欺负。丰田对中国车主区别以待,更多的是基于我国现行汽车召回制度——“强制认证,自觉召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拒绝召回,对其处罚的最高限额仅为三万元人民币。反观美国,2010年美国对汽车企业开出的罚单中,最高一笔罚金高达1800万美元。从这个视角看,与其说丰田欺负中国消费者,不如说“欺负”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所以,不管是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缺乏召回意识,还是丰田等国外汽车巨头对中国消费者区别以待,根本问题在于我国现行汽车召回制度软弱无力。从1984年德国大众到中国合资一直到2004年,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之后虽然勉强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但却过于照顾汽车厂商的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曾长时间给予跨国企业“超国民待遇”,也一直有意“呵护”国内汽车工业发展,也许正是基于此,我们才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车主权益的保护。中国经济发展正面临转型升级,企业对待消费者者权益也需要“转型升级”:要从注重追逐利润转移到“以人为本”上来,从注重占领市场转移到道德重建上来,从注重自我满足转移到满足消费者上来。而要企业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惟法律有尊严,消费者才能免受欺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汽车管理召回条例等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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