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治道路上的标志性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经30多年,实现了国外需要上百年才能绘就的宏伟蓝图,构筑起一个让百姓安身立命的法律大厦,其意义怎么形容都不为过。 法律是国家治理和社会自治的“水源”,法治化的生活秩序首先是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基于对历史上重刑轻民、立法失衡乃至法律虚无的切身体验,中国迈上了立法高速通道,在经济、行政、民事和社会等领域,制定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整体上矗立起价值优良、结构合理的法律大厦,为中国最终走向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集中于近30年的立法显现出一种应急性特征,很多法律文件的出台是在社会迫切需要下匆忙完成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造就了一个很大的法律修缮空间。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中国正步入以修法为主要特征的“后立法时代”,如何将粗线条的立法设计显现出“贴地而行”的活力,如何让略显陈旧的滞后条文散发出“历久弥新”的青春,还需要立法者持久的努力。 其一,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有少许不可或缺的法律尚未出台,例如行政强制法,急需要做好查漏补缺的工作。从未来看,一些行政法规,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条例等,仍需要上升为国家立法。 其二,一些陈旧的法规条款还需要适时更新。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已经制定了几十年、与时代脱节的条款,直接制约了公民权利的增长与实现。例如,媒体屡屡以“一条命就值300元”提出质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竟然沿用了28年之久。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一定数量经年不变“压箱底”的法规。这些藏在法律大厦某个角落的陈旧法规,急需要进行“装修”,以打造舒适的公民权利堡垒。 其三,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优化还需进一步提升。在一些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中,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不够,有的发生“撞车”现象,有的下位立法一味重复照抄上位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中国特色立法之路的五条经验中,就有一条“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此,就必须着眼于长远的“内涵建设”,将法律修改的第一要务定位在良法再造,在衔接上更加顺畅和谐,在内容上更加精益求精。 步入“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应该力戒刻舟求剑式的法治幻觉,注重法律体系内部的梳理与整合,将注意力放在法律修缮上,以开放化的姿态不断地汲取时代光华,以满足“良法之治”的正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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